一、妨害民事执行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后果作出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妨害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
研究妨害执行行为的构成要件,对于正确把握立法精神准确界定行为范围,甄别实施中复杂多样的妨害执行行为并加以处罚,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前文所述妨害执行行为的定义,不难得出其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妨害执行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行为人即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人是当事人时,主要是被执行人
,个别情况下也可以是申请执行人;行为人是案外人时,可以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如被执行人的朋友、亲属等;单位也可以是构成主要行为的主体,如有义务协助执行的银行、工商部门、土地部门等,并且不要求行为主体同执行的案件有必然的厉害关系,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妨害法院执行的行为既可构成该行为的主体。
2、妨害执行的行为发生在执行程序进行期间:如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以暴力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对执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即属妨害执行行为。在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前或执行程序终结后出现的违法行为,虽然也要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不属于妨害执行行为。
3、妨害执行行为须行为人故意而为
妨害执行的行为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后果却仍然为之,即有主观上的故意。以妨害执行为目的。过失行为,即在主观上妨害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也不属于妨害执行行为。如某案外人无端将执行人员拦截在执行途中,致使执行时机延误,其行为不是妨害执行的行为,而是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4、行为的方式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即依照法律规定不能作为的而行为人积极实施作为行为,妨害法院正常进行。如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的执行,将已被查封的财产转移、变卖、隐藏或毁坏等行为,或公然用暴力手段直接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等,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依法应当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
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虽经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其以不作为的行为便构成了对法院执行的妨害。再如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按照协助履行通知书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也是妨害执行行为。
5、必须有妨害执行的行为存在,即行为人实施了能阻碍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妨害行为。行为人仅有行为的意图不能认定是妨害执行;其次,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属于法定的情形。第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即使没有发生其所期待的阻止执行后果,也属妨害行为,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一定要追究。如行为人隐匿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后,被法院追回的仍然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三、民事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本案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但实践中,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由于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是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因此,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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