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问题研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05:34 431 人看过

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由于学校未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损害事实是由伤害学生造成的,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人;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如果学校和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赔偿纠纷,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权行为,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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