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伤害纠纷发生后,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由于学校未履行管理和保护义务,损害事实是由伤害学生造成的,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是共同的赔偿义务人;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的全部责任造成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如果学校和学生没有过错,学校和与事故有关的学生监护人可以按照公平原则成为共同的补偿义务人;教师履行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学校行为。因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赔偿纠纷,由学校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教师只有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权行为,才能成为赔偿义务人。
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1、过错责任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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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履行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提前履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在合理情况下让其进行赔付、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下: 1、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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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归责原则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21在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之有些损害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有些损害看不出明显的过错,或者说学校和学生都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当考虑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公平原则。如在一次运动会前,一个小学生为了给运动会做准备,而去自己搬动一个鼓架,结果鼓架倒后将其砸伤。为了鼓励学生热爱集体的精神,学校对其承担了部分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以称为补偿为好,既便于接受,又有利于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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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校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吗?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2致人身体受伤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伤害,这种伤害没有造成受害人残废、死亡,受害人身体经过治疗可以复原。这种伤害应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俗称误工费,包括受害人自己的和护理人员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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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9(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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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大学研究生转学的问题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30一,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转户口: 1、升学转户口只需要凭当事人的录取通知书、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资料,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口迁移证》后,去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即可; 2、如果户口在就研究生前,已经迁往大学的,当事人被录取后,原大学会把当事人的户籍资料快递至华东理工大学的辖区派出所,不需要本人办理。二,户籍: 1、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