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来制定的。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搞好公路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在公路工程建设中
应全面执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的
公路工程。养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一、总则
第一条工程质量监理机构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人员应对
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国家利益。
第二条监理的依据是上级颁布的有关法令、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标准、
规范等。
第三条监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监理人员,应挑选坚持原则、责任心
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监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
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级技术人员必须履行岗位职
责,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质量。
二、组织与权限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或公路管理局以及部属工程局应设置
专职工程质量监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监理人员负责管理质量监理工作、审批工程项目
质量监理人员。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所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派出驻工地的工程质量监理人员(也
可委托或聘请),上述监理人员应经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理机构批准并抄送建设银行。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参与所监理工程的技术讨论会和事故处理,掌握本
项工程质量情况,分析质量动态,并定期向上级监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有权调阅施工单位关于本工程的一切技术文件,施工原
始记录、试验报告和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或类似情况)者,监理人员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纠
正或返工并有权制止施工:
1.不按设计施工,又未经规定程序审批;
2.使用的原材料、构件不符合质量要求;
3.工程质量低劣,数量、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4.采用未经鉴定又无法保证质量的新工艺;
5.应经监理人员检查而未经检查签证的隐蔽工程。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理人员检查上述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入当月完成的工作量。
经返工检查合格后再计入工作量。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的工作量,建设银行拒绝拨款。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资料必须经质量监理人员审查和签认,否则竣工资料无效。
三、质量监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质量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守岗位,搞好监理工作。
1.熟悉监理工程项目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以及有关的规
范、规程和标准。
2.参加设计文件的会审。
3.参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工程的鉴定工作。
4.参加大桥、隧道、大型防护和其他大型构造物定位、基坑检验以及路基压实、
路面厚度、主要构件尺寸等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抽查。
5.检查原材料规格、质量和各项施工(试验)原始记录资料。
6.参加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负责对分部(项)工程主要隐蔽部分的检查签证。
8.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
9.负责检查签署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10.建立监理日志,承办监理报表,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
监理月报表表格附后)。
四、其它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人员填送路基、路面各层压实度试验记录和混凝
土强度试验报告等资料和报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认为需要变更设计时,应按变更手续报批,并及时通知监理人
员。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监理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设计、施工资料及需要的
仪器、用具、人力和交通工具等,协助监理人员的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凡在监理人员监理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员检
查,未通知监理人员检查而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产生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及时
报上一级监理机构或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应树立对工程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提出意见。凡由于
监理人员失职而造成工程重大损失浪费,应由监理人员相应承担一定责任;情节严重者,
应由主管部门予以追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对保证工程质量作出重大贡献,应给予奖
励或表彰。有特殊贡献的,应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晋级或奖励。
第二十条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应按照我部制定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试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
原则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交通运输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北京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30人看过
-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
305人看过
-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20人看过
-
重庆市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09人看过
-
全路联网异地售票管理暂行办法
251人看过
-
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55人看过
工程施工是建筑安装企业归集核算工程成本的会计核算专用科目,是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所含各部分项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具体来说,工程施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最终由发包人验收合格,... 更多>
-
-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21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保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从当年8月开始施行。暂行办法规定,省级安监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将结合企业产量、销售收入等综合因素,确定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11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XX及财政部备案。
-
安全生产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是怎样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28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有什么内容?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1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