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竟遭昔日闺蜜私自抛售,她一怒之下闹上了法庭。只是,这股票的价格时刻在波动,被抛售后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昨天,这对昔日的好姐妹终于在海曙法院把这笔经济账算清了。
股票要分红,账户却空了
多年前,朱*姐和白*姐都热衷于炒股,两人的相识也是在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大厅,一来二去的就成了好姐妹。去年年初,这对好姐妹又相约一起在某小商品市场租了摊位做生意。
摆摊做生意之后,这对好姐妹就没那么多时间去证券公司了。不过股票还是要炒的,两人在电脑上下载了炒股软件,生意不忙的时候就炒炒股。
有时候一方生意比较忙,就会让另一方替自己操作股票交易。因此,朱*姐和白*姐彼此都知道对方的股票账户登录密码和股票交易操作密码。
可以说,从工作到生活,两人都形影不离,是一对闺蜜。
遗憾的是,去年夏天,白*姐和朱*姐因为生意上的事起了争执,姐妹感情也受到了伤害。
转眼到了今年5月,一天下午,白*姐在自己的电脑上进入了朱*姐的股票账户,把朱*姐名下的两只股票(以下简称A股票和B股票)全部抛售,其中A股票36000股,B股票1000股。
过了十几天,朱*姐想起A股票要分红,于是登录账户查看,才发现名下的股票被抛售一空了。一头雾水的朱*姐去开户的证券公司查证之后向白*姐询问,白*姐一开始不承认,后来又说是前一天受了朱*姐的委托才这么操作的。
曾经的信任被愚弄,这对闺蜜彻底闹掰了。朱*姐将白*姐起诉到法院,想讨回两个公道:一个是证明白*姐是未经她同意私自抛售其股票,另一个是要白*姐赔偿因为股票抛售造成的经济损失。
造成的损失该怎么算
白*姐的代操作到底是否受过朱*姐委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姐和白*姐在2012年双方发生争执前均有过代对方交易股票的行为,但近一年来双方未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虽然白*姐说2013年5月的代交易行为是受朱*姐口头委托所为,但无法提交诸如证人证词等相关证据,而且在双方关系不和的情况下,朱*姐再委托白*姐替其操作股票交易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确实存在前一天口头委托的情况,那么白*姐在交易股票后按常理应当向朱*姐予以回复,在朱*姐向其核实时也不应该不承认。法院因此认定,白*姐操作朱*姐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系私自所为,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侵权责任关系。
接下来,便是股票抛售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
朱*姐认为应该按照她发现股票被抛售那一日的收盘价作为对比价来计算,A股票差价12240元,B股票差价140元,交易费用538.89元,共计12918.89元。
白*姐则表示她只愿意赔偿抛售时产生的手续费,她认为6月后股市大跌,朱*姐趁机回购了A股票,交易价格远低于抛售那天,所以不存在经济损失。
法院的判决算得很清楚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票作为有价证券,其特征之一即按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变现、新进或增持的随时性。朱*姐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应当考虑其主观上是否有变现的意思表示。
不过,在庭审中已明确,朱*姐持有的A股票为职工股,不管该股票价格多低也不会抛售。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此次纠纷,朱*姐不可能抛售手头的两只股票,因此以发现之日的收盘价作为对比价计算其损失的依据不足。”法官说。
另外,股票遭抛售之后,朱*姐账户内的变现资金共计287060元(不包括交易费用)。而如果朱*姐将两只股票持有至起诉之日,因为股价下跌,其市值只有22万多元,即使加上分红,资金总值也仅为24万多元。也就是说,A股票被抛售后,朱*姐又在低价回购了,在A股票上,朱*姐并没有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白*姐赔偿朱*姐经济损失共计678.89元(538.89元+140元)。其中,538.89元为抛售股票时产生的交易费用,140元是B股票的经济损失。因为朱*姐之后没有再买入B股票,最终以发现之日的收盘价计算损失。
白*姐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赔偿交易费用及B股票的经济损失140元。
一、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自然美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即代为持有股票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持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持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律师可制定必要的条款让代持人签字,甚至另行制定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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