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常政发[2000]121号
发布日期:2000-8-9
执行日期:2000-8-9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印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符号。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前缀码和商品项目代码、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江苏省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常州市物品编码所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商品条码制品质量的检测工作,各类条码技术的应用、咨询,培训、服务及条码防伪技术的推广。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应用商品条码,采用与其相适应的自动化管理设施。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第七条依法获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八条申请注册使用商品条码的程序:
(一)向市物品编码所领取并按规定填写《中国商品条码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汇款凭证复印件。
(三)由市物品编码所对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证件初审合格后,经江苏省物品编码机构复审,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机构审核批准。
(四)申请办理中,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市物品编码所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办理商品条码的单位并说明理由,以便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代码,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停止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注销手续。
系统成员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已被注销厂商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如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三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应用、编码、设计和印刷
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商品条码的尺寸、颜色、印刷位置的要求设计商品条码。商品条码中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应按国家标准编制,并在编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市物品编码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时,系统成员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对不同品种、型式、规格的商品,应拟定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的拟定,应遵循唯一、始终不变的原则。
第十八条商品条码印刷胶片应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的制作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必须经过商品条码印刷适性试验,并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二十条已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工艺规程和检验制度,配置必要的商品条码检测仪器和设备,确保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不得承接不具备商品条码使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商品条码印刷业务,不得承接不合格胶片印刷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商品条码承印单位应当自取得《条码印刷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之年履行一次审验手续。承印单位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负责办理申请手续的物品编码机构申请办理审验手续。逾期未办理审验手续的,不得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第二十四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擅自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和未经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商品条码管理人员对商品条码的检查。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0年8月9日
-
金华市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102人看过
-
常州公积金购买本市商品房办理条件
358人看过
-
商品条码过期怎么办理
237人看过
-
温州市城镇商品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487人看过
-
关于印发《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473人看过
-
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管理办法
483人看过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
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35条表述如何?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13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办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和续展手续的;(二)为系统成员办理商品条码信息通报、变更和注销手续以及补办《系统成员证书》收取费用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溢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商品条码与商品条码的关系是什么?商品条码与商品条码的关系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在商品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还有许多与商标十分近似的其他标志或标记等,他们有的与商品经济有联系,但又不同于使用在商品的商标,有的使用在商品上与商标同附一物,同为一主。这些标志或标记很容易与商标相混淆,所以有必要将其予以具体的介绍说明。商品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对应字符(阿拉伯数字)所组成的用于表示商店自动销售管理系统的信息标记或者对商品分类编码进行表示的标记。由于编码的唯一性愿则要求
-
-
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如何?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10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或实行自治管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业主
-
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1为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