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7-21 18:28:49 360 人看过

广东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就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办法。包括如何计发在制度工作时间内职工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后应获得的报酬,或者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如何支付等问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确定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工商、建设、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包括如下事项:

(一)工资的分配形式、项目、标准及其确定、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及支付办法;

(四)工资的代扣、代缴及扣除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查询有关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工资支付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月、周、日、小时确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应当出具委托书。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项。

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工资清单项目及数额应当与工资支付台账相一致。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十九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第二十二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该周期内累计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乡(镇)以上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五)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

(六)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协商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第二十八条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前款规定的期间有争议的,可以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的经营者拖欠工资逃匿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等事宜。

第三十二条不具备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再依法向承包人追偿。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不能清偿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用人单位清偿拖欠工资。

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察的用人单位,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且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解除其重点监察;已向社会公布的,应当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重点监察。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资支付应急预案。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不得弄虚作假、阻碍、拒绝。

第四十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为劳动者举报投诉提供便利条件,并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情况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传播媒体或者在职业介绍场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等地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工商、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工资支付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不作为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四)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工资报酬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第四十五条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或者经营者逃匿的,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请求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劳动者要求工会组织协助解决的,工会组织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协助用人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连续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五十一条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的;

(二)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三)未依法及时处理劳动者举报或者工会组织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的处理建议的;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未启动应急预案的。

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1: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有哪些新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废止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由人社部主导的工资立法工作开始加速。有参与工资制度改革的专家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作为工资立法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工资支付条例》,将於明年初率先出台。在我国沿用20年,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被废止,今后不管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其工资支付都将遵照新的条例执行。㈠原条例被拆分事实上,工资立法筹备工作多年前就已经启动。公开资料显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7年前就已经形成完整的《工资条例(草案)》,但在徵求意见过程中,由於在垄断行业工资调控、劳资双方利益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该草案的修改工作因此被搁置。2012年,人社部传出消息,决定参照《工资条例(草案)》,逐步推出工资支付条例、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改革办法等多项法规条例。这意味着,《工资条例(草案)》将被拆分,并且分批出台。上述专家告诉记者,在工资立法
    2023-01-22
    469人看过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同工同酬的规定是什么
    工资支付暂行未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一、未上满一个月工资是按天计算吗未上满一个月工资是按天计算。上班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工资一般应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为月实际工资等于月工资除以21.75乘以实际出勤天数。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薪酬,是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因此,劳动者有工作并获得与工作相当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未做满一个月,单位也应按日支付其报酬,不得拖欠、拒付。拖欠或扣发工资违法,可以要求全额发放,并支付拖欠部分25%的经济补偿。二、确定年底分红的资格条件有哪些确定年底分红的资格条件如下:1、通过设定工资水平阀
    2023-03-03
    399人看过
  • 广东省最新修订的工资支付条例有哪些修订
    近年来,广东省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1-9月,广东省共有1.33万起工资支付举报和投诉案件,占全部举报和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拖欠工资造成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起,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特别是在建筑领域,拖欠工资案件、拖欠工资群体性事件和拖欠工资总额分别占21.2%、39.5%和54.74%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林秀玉表示,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处罚,迫切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拖欠工资的预防和打击,特别是在建筑领域。2014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692件,公安机关立案466件。在某些案件中,公安机关拒绝立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实践中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不统一,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规定,以有效打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草案还对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
    2023-05-07
    197人看过
  • 广东拟修订最新工资支付条例有哪些哪些修改内容
    近年来,我省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数量居高不下,其中,2015年1~9月,全省工资支付类举报投诉案件1.33万宗,占全部举报投诉案件的59.6%。全省因欠薪问题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98宗,占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总数的74.3%。尤其是建设施工领域,工资类案件、因欠薪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欠薪总金额分别占总数的21.2%、39.5%和54.74%。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林秀玉表示,目前《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欠薪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亟须完善有关制度,加强欠薪行为特别是建设施工领域欠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2014年全省人社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692宗,公安机关立案466宗。公安机关对部分案件不予立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实践中对有关法律理解不统一,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规定,以便有效打击欠薪违法行为。该草案还规范了工资支付行为,一是规范了工资
    2023-04-29
    76人看过
  • 关于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意见(山东)〉(一)工资构成的范围〈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有必要,按现行规定)劳动合同尚未签订),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各种形式的奖金和国家、工资按省规定发放的各种补贴(补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食宿补助的非货币性收入,不作为工资的一部分(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工资报酬的内容,在工资报酬方面,应明确以下内容:1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3在职工有权休假期间增加职工工资的途径探亲假,婚假、丧假,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和各项生活补贴;(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计算和支付工资的150%、200%和300%时,至少应以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为基数,管理与处罚一、用人单位执行
    2023-05-07
    474人看过
  • 拒绝支付工伤工资辩护有哪些规定
    工伤治疗和休养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具体期限根据受伤情况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2023-04-01
    162人看过
  • 广东省工资支付的注意事项
    1、员工在行政拘留期间,未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不要支付员工工资?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2、非因员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应如何支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3、企业因合并或分立之前拖欠员工工资的应如何处理?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合并或者分立时清偿拖欠的工资
    2023-04-16
    386人看过
  • 工资必须支付的日期有哪些规定
    一、工资必须支付的日期有哪些规定1、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2、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二、企业应当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企业应当按照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一)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二)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三)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四)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
    2023-04-20
    299人看过
  • 对于新员工工资支付有哪些具体规定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领取工资时,可以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领取。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银行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金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和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两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付工资项目及金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及金额、实际工资金额、银行工资凭证或劳动者签名等。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出相应的工资;未列出且无法证明已支付的,视为未支付相应的工资。双倍工资支付依据有哪些劳动者在医疗期或三期
    2023-08-05
    127人看过
  • 老板暂缓支付工资,应对策略有哪些?
    老板推迟发工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无故拖欠应理解为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故意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工资的现实情况:现在用人单位普遍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的下一个月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即先上班后领薪。发工资的具体日期各用人单位不一致,有在上旬的,还有在中旬的,甚至有在下旬的。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单方决定工资的支付日期的,用人单位即便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下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并且是按月支付劳动者上一个月工资的,并无违法。如果是无故超过双方约定或单方决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日期但是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都属于拖欠工资,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超过多少天就算是违法,若超过了约定的日期没有发放就
    2023-07-22
    369人看过
  • 广东省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1、广东省疫情期间如何支付工资国务院的通知明确指出“因防疫不能休假的员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安排补假,未休假期的工资和报酬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员工在疫情期间不能休假的,在休息日确认为加班。员工应首先安排补假。对于不能安排补假的标准工作时间,员工应支付加班费的200%II。相关规定本次假期延长是对国家年假措施的临时调整。根据国务院的通知,所有企业必须将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因此,疫情期间应正常发放工资,雇主不得少发或不发工资给工人
    2023-05-07
    57人看过
  • 广东省契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包括哪些?
    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1.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2.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3.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4.
    2024-01-28
    312人看过
  • 法律规定了哪些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支付形式的规定是,工资必须是法定的货币,用人单位不可以支付劳动者实体物或者有价证券来抵扣货币工资。工资支付对象的规定是,工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只允许特殊情况下由劳动者亲属或者劳动者亲自委托的人代领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定是,即使劳动者在休年假、婚丧假、探亲假期间,用人单位还是要支付工资给劳动者。病假工资支付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病假不超过一个月的,其工资应按工作期和医疗期分段折算为日工资按日支付。其中,病休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即: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80%的日病假工资乘以休假天数;工作期间享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待遇,即:日工资标准乘以工作天数。[详见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支付问题的函》(1999年2月2日津劳法[1999]3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
    2023-07-08
    325人看过
  • 什么是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已经修改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
    2023-07-29
    25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工资支付条例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试行)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9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 第一条规定,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
    • 支付双倍工资有哪些规定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2-07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只支付十一个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工资指的是什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组成如下: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约定的同工同酬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06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没有规定同工同酬,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包括以下内容:男女同工同酬;不同种族、民族、身份的人同工同酬;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同工同酬;工资协议不明确,不能重新协商。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其他。
    • 广东疫情在那些地方支付工资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4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工作的员工,企业应视为正常工作,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