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3 16:03:10 348 人看过

一、教师行政处罚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1995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教育机构和学校,对体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责任事项

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审查阶段责任:对教师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作出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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