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的条件有: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办公用房;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有四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专职会计人员。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法律实务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无论是有限责任制还是股份有限制,除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需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条件。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公司应当具有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并且同时具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条件,规定得比较严格,如果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兼进行具体的建筑活动,还需具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2)根据《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法定程序
(一)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5、办理税务登记
(二)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设立
1、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2、办理企业名称登记3、送审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4、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5、办理企业登记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事项的变更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事项的变更登记
(1)内资房地产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资房地产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5、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提交补充协议;
6、变更企业类型,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
7、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
8、转让股权,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房地产开发公司名称的变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经营期间内需要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向其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公司变更名称的书面申请;2公司章程;3营业执照复印件;4审批主管机关对公司拟变更名称的审查意见;5其他有关文件。企业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注销登记
(1)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期刊、报纸或其他形式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以下各项:
1、房地产公司名称;
2、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号;
5、注销原因;
6、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2)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文件;
3、主管机关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3)外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税务登记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公司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向原税务主管机关提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营业执照;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4税务主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5其他有关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年检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年检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应当按照国家各级工商行政机关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年检手续,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年检报告书;2营业执照;3资金平衡表;4资产负债表。
特别注意的是建设部门会按规定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开发情况实行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会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其资质证书。房地产企业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房地产开发投资建设的,会注销其资质证书。被注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核减其经营范围。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注意维护自己的资质。同时,一省房地产企业在另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应事先将其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送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并将其实有资金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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