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如下:
1、财产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轻微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财产类的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二、公产房房屋维修范围
公用公房应当定期进行查勘,发现损坏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具体维修范围如下:
(一)基础、地下室部分
1.基础局部出现不均匀沉降、裂缝、破损,影响房屋上部,造成墙体变形、倾斜、开裂等,应当查清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或者拆砌。
2.地下室因防水层损坏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进行修补;渗漏严重的,应当修复。
(二)主体结构部分
1.柱、梁、板等结构构件出现变形、裂缝、损坏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
2.木柁架、木檩、木梁、木柱、木龙骨等构件局部糟朽、劈裂、变形严重的,应当加固或者拆换;屋面板、挂檐板、封山板等木构件损坏的,应当更换。
3.墙体出现碱蚀、开裂、鼓闪倾斜的,应当局部剔碱、掏砌或者整体拆砌。
(三)楼地面部分
1.水泥地面起砂、空鼓、开裂的,应当铲除、补抹或者重抹。地砖起鼓、开裂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重铺。
2.砖木结构房屋的木地板、木楼梯、木栏杆、木踢脚板等损坏、残缺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3.厨房、卫生间地面防水层损坏渗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防水层。因维修造成装饰面层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补或者恢复。
(四)内、外檐抹灰部分
1.内、外檐墙面抹灰层局部有开裂、空鼓、脱落的,应当补抹或者整面墙铲抹。
2.清水墙损坏应修补嵌缝;整面墙碱蚀、风化较重的,应当剔碱或者采取抹灰修复;外墙勒脚抹灰损坏的,应当修复。
3.墙裙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铲抹。
(五)屋面部分
1.平屋面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2.坡屋面金属屋面生锈漏雨的,应当修补或者更换;屋面瓦局部存在损坏、溜坡的,应当修补;卷材屋面防水层出现局部渗漏的,应当修补;屋面防水层渗漏严重的,应当重做。
3.雨水管、檐沟、雨水斗、出墙水嘴等缺失、损坏的,应当添配或者更换。
(六)门窗、顶棚、隔断墙部分
1.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变形、开焊、锈蚀的,木门窗糟朽、脱榫的,铝合金、塑钢门窗损坏变形的,均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可更换为铝合金或者塑钢门窗。
2.纱门窗、百叶门窗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换。原门窗无纱窗、纱门的,不予增添。
3.室内板条顶棚等顶棚损坏的,应当修补或者重做。
4.原有板条隔断墙等隔断墙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门窗的玻璃和窗纱损坏的,可以结合综合性维修工程一次性更换。
(七)油漆部分
1.木门窗、纱门窗、百叶门窗、挂檐板、木楼梯、木栏杆、木地板、木踢脚板等油漆脱落的,应当重新油漆。
2.钢门窗、镀锌(铁皮)雨水管、雨水斗、檐沟、铁门、铁护栏等油漆起皮、锈蚀的,应当重新油漆。
(八)室外部分
1.坡道、台阶、散水、围墙、垛、柱等损坏的,应当修补、加固。
2.围墙、栅栏、大门(电动门除外)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有形式修复。
(九)采暖、给排水部分
1.采取散热器形式采暖的,以院墙为界,院内的原有管道及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采取中央空调形式采暖的,其供热干、支管道及附属阀门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3.自来水给水系统以入户水表为界,水表以内的原有自来水管道、二次供水水箱及附属设备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4.排水管网以院墙为界,界内的排水管道及相关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塌陷损坏的,应当修复。
5.原有卫生器具及上下水控制部件损坏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修复或者更换。
(十)照明线路部分
1.以入户电表为界,界内的照明线路老化、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更换。
2.原有开关、插座面板损坏的,可以结合线路改造一次性更换。
(十一)历史风貌建筑
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按照《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维修范围以外部位的维修责任
(一)由于公用公房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其它过失(火灾、超载、暖气管道及散热片冻裂等)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用公房承租人在建筑基础附近挖掘、施工引起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消防设施、电梯、玻璃幕墙等超出公用公房维修范围的项目需要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的,由承租人负责并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四)公用公房承租人新建、扩建、改建或者增加附属设备的,应当征得房屋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所需费用由公用公房承租单位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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