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是否恶意注册域名时,应审查其行为是否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①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到足以误认;
②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没有任何其他在先的权利;
③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的“恶意”,具体是指域名持有人提出向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域名,或者以营利为目的,将域名与驰名商标、商号加以混淆,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使用在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声誉而注册。
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
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恶意抢注商标规定的具体行为是什么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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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是恶意抢注域名,应该如何处理辽宁在线咨询 2023-09-29法律分析 行为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恶意抢注域名行为的标准为: 1、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为域名; 2、是否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3、是否属于注册域名后长期不使用,并阻碍他人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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