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这是拍卖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赖以生存、发展的条件和基础,也是拍卖行业自律的基本要求。
应该说,我国的拍卖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颁布并从1997年1月开始实施以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特别是经过1997年、1998年两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大宣传、大贯彻,和各省(区、市)开展的清理、整顿、验收工作,注销了一批明显不合格的拍卖企业。使得拍卖业发展初期较为普遍存在的经营不规范和竞争无序状况基本上得到了扭转,开始进入了稳步发展的阶段。
但是还应看到,由于拍卖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以及近期受外部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拍卖企业面临的经济压力日益加大、行业内部竞争的进步激烈,致使一些问题又有抬头,并有增多的趋势。这些问题虽然不很普遍,但若隐患不除、任其发展,则将给拍卖业今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
(二)
目前,拍卖行业自律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拍卖运作不规范。如:拍卖公告的时间、内容、公布的方式不规范;拍卖成交额结算和标的物的交付不规范;有的拍卖企业在拍卖会上组织人员托市炒作,哄抬竞价,诱导竞买者;有的拍卖企业虚报拍卖成绩,不负责任地公布排行榜次,误导市场。
二是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行事,违规经营。如:有的拍卖企业既做中介机构,又做竞买者;有的拍卖企业长期不举办拍卖会,做自营销售,或搞所谓“定向拍卖”(即开单过帐);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拍卖会前于委托人、竞买人串通,私下交易,使拍卖流于形式,愚弄竞买者。
三是弄虚作假,只顾赚钱,不计后果;有的拍卖企业有意将赝品和质量低劣的假冒物品进行包装后拍卖,蒙骗竞买人,谋取暴利;更有甚者,有的拍卖企业将经营权、甚至营业执照包租给业外的私人,这些往往只求“收获”,不问“耕耘”,以到惟利是图,不择手段,给拍卖市场带来破坏性后果。
四是搞不正当竞争。有的为争得标的或买主,在佣金、收费等项目相压价,甚至给委托人吃“回扣”,违反拍卖业基本职业道德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为了在竞争中挤垮对方,对同行恶意诋毁,败坏拍卖业的声誉等。
以上问题所造成的危害和恶果是:图一时的所得,影响了长远的发展;谋一家的私利,而败坏了整个行业。
(三)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分析,有以下因素影响:(一)我国拍卖业恢复发展的历史还不长,法制刚刚建立;(二)某些地方存在行业保护,缺乏平等的竞争环境;(三)拍卖企业在一些地方审批不严,过多、过滥,加上拍卖领域没有很好开拓,“僧多粥少”,竞争激烈等等。
但是,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在拍卖业本身,我们一些拍卖企业队伍素质不高,管理不严。
(四)
做好行业自律,这是政府赋予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能。中拍协要把加强行业自律,反对不正当竞争作为今后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支持,特别是通过《拍卖法实施细则》的制订,为拍卖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公平合理、宽松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抓好各级培训工作,提高拍卖企业管理人员、拍卖师和从业人员的素质。
(三)严格管理,扶优限劣。
1、管好拍卖师队伍,制订《拍卖师管理办法》,通过提高拍卖师的水平,来规范拍卖行为,严格拍卖师年检注册,对确有违纪者暂缓或不予注册;严重者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精神,针对拍卖行中不同领域的特点,修订和制订若干《拍卖通则》,对规范拍卖行为做出进一步规定。
3、从协会自身做起,要求各会员单位以身作则,协会要扶优限劣,表彰宣传先进事迹,批评违法违规者;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给协会信誉带来损害者,给予公开除名。
4、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执法部门,严格拍卖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经营范围的管理,对不具备的“三无”企业(无资金、无固定场地、无拍卖师)不予注册或吊销其执照。对专业性要法语很强的拍卖企业(如文物艺术品拍卖,产权拍卖)凡不具备相应条件的,要限定其经营范围。
对那些将企业经营权或营业执照包租给业外私人的拍卖企业一经发现,则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则建议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经营资格。
(四)重视社会舆论监督,欢迎新闻界对拍卖业存在总是真实而公正的批评,以此来促进行业自律。
中国的拍卖业在经历由不成熟到成熟,在这个过程中有问题、有矛盾是难免的,只要我们不回避矛盾并积极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拍卖业仍将健康发展。我们相信,通过拍卖企业的自觉自律,我国的拍卖业一定跨入一个新的发展时间。
2006-7-1121: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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