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进行。基本的手术失败的医疗事故认定条件有以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手术同意书的概念和内容
(一)手术同意书的概念
手术同意书在不同的医院使用的名称不一样,有手术告知书、手术协议书、手术知情同意书、手术自愿书,术前谈话记录等等,但其内容、性质和作用是一致的。2002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将名称确定为手术同意书。
由于对手术同意书的性质认识不一,手术同意书的定义也就不一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2、手术同意书是医师将患者即将接受手术治疗的方案、手术风险等问题制成的法律文件,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在对方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同时也是获得对方授权实施手术的文字材料。
3、手术同意书是医患双方对是否实施手术的合意书。
客观地说,1、2对手术同意书的定义仅从形式上作了表述,没有揭示其内涵,说明了手术同意书的部分内涵,但对其完整内涵没有揭示出来。
要全面、准确地界定手术同意书的概念,应当搞清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手术等特殊的医疗行为要签订同意书,而一般医疗行为不需要签订同意书二是手术同意书是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是医患之间约定,由患者授权医师实施手术,患者自愿承担手术风险的协议。
(二)手术同意书的内容
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卫生部的规范把并发症与手术风险并列不妥,手术风险包含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由于手术同意书的格式没有统一规定,各个医院的手术同意书的格式也不一样,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一般都有以下几项内容:患者的基本情况;术前诊断;拟实施的手术方案;术中、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意外;医患双方签字。
不同的病人、不同的病情,主要是手术方案、手术风险的不同。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的实质内容为是否手术及手术风险的确定和承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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