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受伤保险营销员因丧失保险业务机会而存在逸失利益即误工损失,判令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6.9万余元,其中包括2万余元误工费。
2005年11月14日,张某违章驾车将从事保险营销业务的胡某撞伤,导致胡某胸椎骨折并两次手术,住院治疗共计58天。经司法鉴定,胡某损害构成九级伤残,两次手术后共计休息9个月。事后,因索赔未果,胡某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胡某认为张某的违章驾驶行为致其受伤,理应按照胡某前三年的平均工资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住院及全休期间的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8.4万余元,保险公司则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胡某的主张,张某及其保险公司承认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认可胡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赔偿项目和金额,但辩称胡某受伤后从未中断工作,2006年收入4.3万元,远高于该省同行业在岗职工的年均收入,也高于胡某本人受伤前的收入。为此,张某和保险公司认为胡某的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不存在误工损失,因此拒绝赔偿误工费。
法官说法
保险工作比较特殊
一审宣判后,合议庭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称本案争议焦点是胡某是否存在误工损失。
法官认为,从法理上分析,误工费属于消极损失或逸失利益,不仅包括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也应当包括受害人如未遭受侵害而本有可能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无法得到或者无法完满得到的利益。
法官认为,保险业工作特点和胡某的身份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使胡某住院治疗过程中,依旧可以通过现代通讯资源进行工作。胡某是一名部门主管和优秀的保险营销人员,经常拜访客户,与人沟通,感情交流,是其积累人脉和拓展业务的职业需要。安义县有三分之二左右的人长年在外务工,春节期间是回乡探亲高峰,也是保险业人员拓展业务和增加业绩的最佳时期。胡某在2006年春节期间因伤无法外出拜访客户,存在丧失业务机会的可能。从胡某的业务量和工资情况来看,虽然其总体收入连续三年持续增长,但其自受伤后业务量较往年减少,2006年度新单佣金比2005年度明显减少。
胡某工资构成中新单佣金、续单佣金和管理津贴是主要组成部分。胡某为主管级保险营销员,即使本人并未发生新单业务,也有以前业务的续期奖金和管理津贴收入。因续单佣金和管理津贴未受到较大影响,所以在考虑胡某是否有误工损失时,应当以新单佣金为主要衡量因素。虽然不能将业务和新单佣金减少的原因与胡某车祸受伤直接等同,但正因为存在这种不确定性,就应当从有利于胡某的角度作出解释和认定。
因此,法官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认定胡某存在一定误工损失。同时,以江西省保险业2006年度在岗职工年均收入为依据来确定胡某误工费的赔偿数额,也符合利益损失弥补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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