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幸大公司案达成调解并支付清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13:37 309 人看过

王某诉幸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予支付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仲裁案将于下周二(7月29日)开庭审理。

日前,幸大公司陈总(公司元老、总经理父亲)及工会主席多次电话约王先生来杭面谈,希望能在案件开庭前磋商调解,达成协议后请王先生撤回仲裁。

今日(7月27日)王先生在张学辉律师陪同下与幸大公司陈总及工会主席在某茶室进行二个多小时磋商;张学辉律师代表王先生有理有节的阐述已方各项主张的合理合法性,幸大公司违法解除与王先生的劳动合同且拒绝支会应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公司主动约谈的诚意,我方愿意在平等前提下就争议事实予以协商。

陈总亦表示,因事发时间他本人不在公司,公司其他负责人因阅历经验不足,对王先生这件事处理是过于草率,承认有不妥之处;经过交流,双方达成一定程度的谅解;王先生从避免诉累的角度考虑,同意各自退让一步达成妥协。张学辉律师制作好《协议书》后,双方当场签字盖章,幸大公司当即通过银行卡转帐方式向王先生支付了约定全部款项,王先生亦同意撤回仲裁。

至此,这起劳动纠纷在未开庭审理前得到解决,对王先生来说这算是最园满的结果了。

委托人王先生对张学辉律师在本案的诉前交涉、设计方案提起仲裁、今天谈判前的分析判断和谈判方案的拟定,以及面对面谈判中轻重缓急的掌握和卓有成效的斡旋表示非常满意。

相关链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经理相关文章
  • 轴承公司诉王某等侵害商业秘密案
    【关键字】商业秘密客户资料竞业禁止【案情摘要】原告:大连某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一:王某被告二:李某原告大连某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是一家设计、制造复合材料轴承产品及加工机械零部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客户某公司(简称客户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定、长期的交易关系,积累了客户公司包括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方式、需求特点等主要内容的经营信息,并对该客户信息进行了整理建档。2003年2月,该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对该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及李某分别原为原告公司技术部经理、销售人员,在原告与客户公司从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签订的11份购销合同中,王某、李某曾分别代表原告与客户公司签订过3份购销合同。之后,王某、李某在尚未从原告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先于2005年5月31日与王某妻子李某及岳母刘某投资设立了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大连某复
    2023-06-08
    366人看过
  • 王某某、李某某与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820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袁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凌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烽,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原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是北京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并持有某某公司全部股权。2007年6月5日,原告召开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作出决议免去被告
    2023-06-05
    433人看过
  • 王某某遗产纠纷台湾官司和解大房分得一半
    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某某过世后引发的遗产争夺战,台湾岛内部分暂时熄火。三房李某某和长子王文洋的律师团昨(30)日都证实,双方已签下台湾遗产分配协议书,承认王月兰、杨某、李某某均为王某某的配偶,李某某也撤销了先前的继承权存在诉讼。王某某台湾遗产约600亿元(新台币,下同),其中有500多亿元股票,原本大房可请求分配一半约300亿元。双方和解后,对这300亿元有了新的分配,王月兰可实得150亿元,杨某和李某某各分75亿元;另一半300亿元在课遗产税后,由子女和配偶共12位继承人平分剩余的120几亿元,每人大约有10亿元。因为分产获得初步正面结果,王文洋长子王泉仁明年1月10日的婚礼,可望邀请到先前只有祝福小俩口的三娘李某某。王文洋妹妹王雪红已表示会去参加婚礼,李某某也答应与王月兰、杨某三人一起出席祝贺,王家人可望在王某某过世一年后,首次大团聚。据了解,为能共聚一堂,王文洋同意放宽先前坚持遵守一夫一
    2023-04-25
    379人看过
  • 调解达成协议法院怎么结案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制作裁决收后,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此外,在当事人立案时,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2、调解(1)、调解组织1)、企业劳
    2023-03-04
    398人看过
  •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
    赵某、石某抢劫杀害李某,被路过的王某、张某看见并报案。赵某、石某被抓获后,2名侦查人员负责组织辨认。请回答第92-93题。92.关于辨认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在辨认尸体时,只将李某尸体与另一尸体作为辨认对象B.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赵某混杂在9名具有类似特征的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C.在对石某进行辨认时,9名被辨认人员中的4名民警因紧急任务离开,在2名侦查人员的主持下,将石某混杂在5名人员中,由王某、张某个别进行辨认D.根据王某、张某的要求,辨认在不暴露他们身份的情况下进行【答案】ABD【考点】辨认【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辨认时,应
    2023-06-12
    418人看过
  • 王某某洗钱罪一案
    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43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新锋,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江韬,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1]1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洗钱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新锋、江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在重庆造纸厂拆迁改造过程中,时任该厂党委书记黄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与时任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办事处造纸社区居委会主任兼党委书记王某二(已判决)通过伪造房屋拆迁协议、虚构支出等手段,共同将公款654000元予以非法占有。2011年2月,黄
    2023-04-24
    181人看过
  • 诉讼达成协议,结案并记录在案吗?
    结案了双方如果被刑事处罚了留案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骂人拘留后会留案底吗行政拘留不会有案底。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是可以查询到的,对报考公务员以及特殊部门雇员的当事人的政审环节可能会造成不利影响。《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
    2023-08-16
    438人看过
  • 王某、倪某诉某国际贸易中心侵权案
    [案情摘要]原告王某、倪某二人某日下午到被告某国际贸易中心开设的超级市场购物。购物后正欲离开该市场时,被超级市场的两名工作人员叫住并质问原告有没有拿商场的东西,原告即告知其所购物品均已付款。但工作人员不信,仍一再追问。原告仍答:没拿就是没拿。该两名工作人员即将原告二人带至商场收银台,指给原告看该超级市场张贴的本公司保留在收银处查阅带进本店各类袋之权利的告示,并声称据此有权检查原告的手袋。在此情况下,原告王某气愤地将所有手袋打开让对方检查。该超级市场工作人员仍说拿了就是拿了等话,而原告坚持声明未拿。双方争执无果,商场工作人员遂将王、倪二人带至办公室继续盘问。在办公室里,商场的一名女职员也加入讯问盘查。迫于压力,原告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由超级市场的工作人员检查,并伤心地掉下眼泪。商场工作人员检查后,确未查出原告拿了什么东西,这才向王、倪二人道歉并放行。事后王、倪二人以国贸中心的行为侵
    2023-04-25
    83人看过
  • 王某诉叶某等房屋租赁纠纷案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蚌民一终字第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生,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蚌埠市物资宾馆职工,住蚌埠市胜利路170号。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向阳,男,54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东货场路148号2单元1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万祥,男,58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凤阳东路202号付10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谌辉,男,49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国富街24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敏,女,41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体育路88号15栋2单元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亚红,女,43岁,汉族,原蚌埠市金属材料总公司职工,住蚌埠市体育路2号1栋3单元6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炳超,男,57岁,汉族,
    2023-06-10
    363人看过
  • 交通事故遭不幸调解结案须当心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赔偿金额较小或者虽然赔偿金额较大,但当事人能够提供担保的,可以选择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但是,对于争议较大或者当事人可能人间蒸发、无迹可寻的,应当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留下对方有效的联系地址、电话、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车辆保险公司、投保情况等,以便于起诉,如能获得对方财产信息,如房屋、车辆产权情况、银行账户等,则更有利于日后执行到位。切忌在未拿到相关赔偿款项之前就出具收条等对己方严重不利的文书!案情回放:2009年12月,汤先生的母亲黄某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交警支队事故认定黄某与事故车辆司机柳某承担同等责任。嗣后,汤先生一家本着人死不能复生及息事宁人的宽容态度,在交警的调解下与柳某达成了调解:柳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抢救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元整,分期支付,最后一笔赔偿款10万元待柳某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一
    2023-06-14
    153人看过
  • 王某诉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丰民初字第15847号原告王某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8年5月29日,我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书,由我作为某公司“莎?姗-尔品牌化妆品折扣店”在吉林市的区域总代理。合同签订后,我向某公司支付代理费6万元。现我发现,某公司没有销售化妆品的合法资格,其超越经营范围与我签订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区域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代理费6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公司书面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
    2023-06-14
    98人看过
  • 王某孔某王一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案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全文被告人王某,女,55岁。被告人孔某(被告人王某之女),女,34岁。被告人王一(被告人王某之弟),男,47岁。1996年6月28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王某、孔某、王一分别以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1996年11月15日侦查终结。1997年7月2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1993年6月至1996年5月,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人民币54.5万元,收受贿赂人民币3.85万元,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伙同孔一、孔某、王一等人挪用公款人民币680万元,至案发仍有117万元未归还。一、1993年6月至1994年8月,被告人王某与其夫孔一(另案处理)、其女孔某勾结,多次用虚开饭费发票在本单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3.3万元。二、1994年5月至1996年1月间,被告人王
    2023-04-25
    208人看过
  • 程某诉王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海南民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男,一九六一年五月二十日出生,汉族,定安县岭口墟人,系定安县岭口工商行政管理所职工,住岭口墟东兴街3号。委托代理人孙志远,男,43岁,北京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九日出生,汉族,定安县岭口镇岭口墟人,个体工商户,住岭口墟东兴街4号。上诉人程某因侵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定安县人民法院(2000)定(龙)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程某、王某提供的契纸,都未标明使用面积,界限不清,程某、王某至今都没有对现在使用的宅基地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现发生纠纷的宅基地处于使用权未确定状态,程某对王某侵占其宅基地使用权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不能成立,程某要求王某拆除小屋南墙的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2023-06-10
    311人看过
  • 罗某诉某市电缆厂支付待岗生活费案
    案情]罗某于1996年11月到某市电缆厂工作,双方曾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1996年1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满后,罗某继续向电缆厂提供劳动至2003年5月31日止。罗某诉称自2003年6月1日起,电缆厂安排其待岗,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观点。电缆厂则称,2002年6月3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罗某认为电缆厂至今没有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2004年5月,罗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电缆厂支付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并申请安排工作。[裁决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决,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罗某对其提出自2003年6月1日起,电缆
    2023-04-22
    123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理
    词条

    经理是指在公司中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的负责人,通常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监督业务运营、管理团队、协调内外关系等。 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管理技能和业务知识,以带领团队实现公司的目标。 经理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遵守公司... 更多>

    #经理
    相关咨询
    • 男子杀死精神病患者王某, 案发后, 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司法解释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7
      王某,男,30岁和胡某通奸,后来被胡某的丈夫周某发现,胡某为了让王某逃跑,抱住了周某的腰,王某趁着时将周某勒死.胡某看到自己的丈夫周某死了,大哭不止,伤心欲绝.王某不让胡某哭了,让胡某拿一根绳子,在表面上造成周某自己自杀的假象.请问王某犯了何罪为什么胡某犯不犯罪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和主要特征如
    • 案调解书内容是调解结果能否公告送达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25
      公告送达调解书。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调解书是可以公告送达的。
    • 调解达成协议法院怎样结案的呢?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10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调解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为了不影响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发生变化,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 自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7
      刑事自诉案件如果调解处理,肯定是原告已经同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个时候法院就因为原告不再追究加害人的责任,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了。 所以说,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加害人就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了。除非有证据证明这个调解协议是违法达成的。
    • 王某与公司签订合同中保底条款,经过公司诉讼,可以获得支持?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由此可见,王某和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并不是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