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扩大适用范围,不适当适用取保候审,或者将取保候审作为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一张关系牌等等,严重损害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笔者结合长期办案实践,试对当前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一些归纳和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
5、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6、其他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如需要逮捕,但因犯罪嫌疑人身担重大科研项目或关键性生产任务,由单位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和妨碍诉讼活动的;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取保候审。在对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确定,完全由办案人员依据主观判断自行决定,主观色彩较浓,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对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但也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解除羁押后潜逃、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的案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撤案多、不诉多、案件长期积存等特点。
对严重疾病的界定问题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习惯性地依据是医院证明,而需要什么级别的医院也没有明确限制,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极大的空白地,为随意扩大取保候审地范围提供了条件。常常是只要有病,一般疾病便可说成是严重疾病,甚至有些无病的也能编造出患有严重疾病的证明,只要到医院、诊所弄来一纸诊断书,办案单位便可作为依据。
法律对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公安部、最高检等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里虽然有一些规定,但随意性过大。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等操作不规范,保证金带有利益驱动的倾向。一些司法机关由于经费紧张,在办理案件时搞创收,不少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并非案情需要,而是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便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借取保候审下台阶。
二、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适用上有悖法律初衷。作为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只有申请权和复议权,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缺少监督,自己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从而易于从中作弊。尤其在目前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一保了之无人管,几乎等于不执行。我国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根据此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绝不能作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有些办案机关将取保候审变相地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对被取保候审者一保了之。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即中断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甚至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如此,对案件不闻不问,在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上未有任何进展。由于不及时补充侦查或拖着不补致使取保期内无法结案,导致案件不了了之。这就给执法过程中来自各个方面的说情、关系创造了条件,尤其是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更是无案不说情。人情干扰使取保候审工作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一些办案机关在人情干扰下不注重严格把握取保候审条件,对不应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对其做降格处理。
三、取保候审的执行难以依法进行,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推诿扯皮。刑诉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取保候审由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依法作出,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显然,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警力有限、公检法三机关在保证金归属问题上的分歧等原因,使这一立法价值几乎丧失殆尽。公安机关对保证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大多不闻不问,特别是对于检察、审判机关作出的取保候审决定,根本不负责任。各办案机关也基本上是自种自收,自己决定,自己执行。
四、对法律理解不统一,对同一对象重复取保候审。在办案实践中还发现,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收取保证金,前一阶段取保候审措施既不解除,也不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一些人理解为三机关分别可以取保候审12个月,这样取保候审的期限就有可能达到3年,和取保候审的最高期限12个月大相径庭。笔者认为这样理解是错误的,远远背离了立法的本意。除了上述较为突出的问题,在取保候审的适用过程中,另外还存在有人保财保同时用。违规收取保证金,保证责任难履行等情况。
综上所述,笔者总结了一下,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一、立法欠缺不易操作。刑事诉讼法律没有明确取保候审范围。对取保候审范围,在立法上没有相应的禁止性和许可性规定,以致缺乏操作性,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取保候审这项强制措施对打击犯罪和保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监督制约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能否适用取保候审,完全由办案机关主管负责人审批,但这种审批多是程序要求,刑诉法也未规定对取保候审的监督措施。因此,公检法三机关对取保候审的适用决定权几乎不受限制,难免会发生一些不应该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符合取保条件的人却被羁押的现象。与此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条件的变化,也缺乏及时、有力的监督。如有的被取保候审者伤愈、病愈应变更强制措施却不及时变更,导致被取保候审者以种种借口擅自长期外出或脱逃,逃避法律的追究。凡此种种,严重动摇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和期望。
三、法律意识还不够强。不能正确适用取保候审,与执法人员办案指导思想不够端正,法律意识不够强,没有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有着直接、间接的关系。有些执法人员过不了权力关、人情关,违规适用取保候审,在社会上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作者:白玉松
-
拖欠工程款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90人看过
-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210人看过
-
财政决算审计屡审屡犯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对策
175人看过
-
对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完善问题的几点思考
57人看过
-
行政拘留-存在问题的原因
411人看过
-
侵犯商业秘密罪取保候审存在的6大问题
451人看过
职务犯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开展违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破坏国家职务管理职能的总称。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 常见的职务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 更多>
-
我国关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我国对取保候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14中国自1996、2012年两次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来,取保候审制度极大地发挥了其优越性,但由于该制度建立时间较短,法律规范过于粗糙,在司法实践中便出现了一些问题。第一,取保候审权利的忽视。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理论界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片面强调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属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义——即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项
-
取保候审问题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23取保候审问题 相应的法律法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
-
法律上存在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的问题吗?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30证据不足取保后是否有事要分情况: 1、如果是后续没有补充侦查的,即没有发现新的证据,则一般没事。 2、如有证据证明犯罪的话后续会起诉和开庭审判。
-
国家目前财政支出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是什么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3一、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和支出规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财政支出范围不规范,“越位”与“缺位”并存由于行政区划级次引起政府及财政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定位不明确,财政的职能范围与支出责任未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由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引起的财政支出的“越位”、“缺位”。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较少;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又严重缺位,即政府支出财力过于分散,支出重点
-
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0目前农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合作社规模小、实力弱目前各地方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问题。由4个方面原因造成:其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间较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二,资金约束,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方法主要靠自身积累;其三,人才缺乏,合作社扩大规模需要一定数量的优秀管理人才,当前的管理人员已表现出数量不足、管理水平低和管理方法落后。四,合作社扩大规模、增强实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