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工期违约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0 19:00:28 348 人看过

证明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第一种证明标准即较低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很有利。因为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相当复杂,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这种或者那种导致工期延误的事项。第二种证明标准较为严格,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要求比较高。

目前,第二种证明标准越来越成为建设工程逾期竣工违约金纠纷的审理中的主流证明标准,这也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应诉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对此没有较为清晰的认识,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综合上面所说的,装修工程合同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责任,那么对于违约方必定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如果存在的违约的金额就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只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都是可以受到保护,如果超过了所规定的范围,支付违约金的一方是可以不用理会的。

一、怎么收集工程欠款的诉讼证据

1、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2、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3、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4、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能否申请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有效,如果产生工程争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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