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整期间,对于相关利益方有哪些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0:43:51 495 人看过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行使管理权,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但必须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债务人对于重整程序的积极性,发挥债务人熟悉企业及企业经营情况的优势,减缓重整程序对债务人持续经营的冲击,增加成功的可能性。但通常要求债务人是诚实的债务人,即无违法或欺诈行为。如果债务人管理层的现任主要人员已经因为对企业陷于经营困境负有个人责任,甚至因为违法行为处于司法追究程序中,法院应当拒绝债务人自行管理的要求。

在哪些情况下重整程序终止

根据《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除了上述情形,《破产法》还规定了终止重整程序的其他情形,主要有: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也未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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