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加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4 00:31:26 367 人看过

所谓债务加入,亦即我们常说的并存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指原有的债务人并未完全脱离原本存在的债务关系,而有第三方介入该原有的债务关系之中,与现有债务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之责。

然而,要达成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原来的债务关系必须是生效并且已经存在的;

其次,原债务应当具有可转让性的特质,若此项债务因受到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意愿的限制而不得转让,或者其本身具有明确不可转让的人身属性,那么这样的债务便无法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转让,也就无法实现第三方对该债务的加入;

再次,作为债务加入的第三方和原来的债务人必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实体,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第三方和原有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紧密的关联关系,比如在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会主动协助子公司偿还债务,或者在亲情关系中,儿子也可能自觉地帮助父亲处理欠款问题等等。

在本案所涉及的案件中,乐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也是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他们实际上是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

最后,关于债务加入,并不需要得到原有债务人的书面同意,因为这种加入行为实际上并不会增加债务人的额外负担。

然而,这种加人行为必须获得债权人的明确接受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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