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44:05 112 人看过

鉴于上述法律问题,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可作以下改进。

(一)先应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刑事受案范围:建议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废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有关禁止提起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规定,建议通过修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或在民法典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明确的规定。

(二)在程序法中,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归入刑庭处理,而不是将民、刑分开,也不由当事人另行向民庭提起诉讼。行为人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犯罪过程中,其行为产生违反刑事法律和民事规范的两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法律之所以确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其本意正是考虑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与犯罪事实之间存在的一定内在联系,才把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求毕竟不同于单纯的民事诉讼,这种请求与刑事部分密不可分,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另行起诉,或分开审理,有悖于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宗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民、刑庭并不截然分开,为了避免刑事部分可能受累于民事部分,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可以配备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公正、合理地进行审判,而不必增加当事人的讼累,由其向民庭另行起诉,也避免了刑民分开所可能造成的减轻或加重了被告人的责任。

(三)正确处理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关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达到惩罚性、抚慰性和补偿性的目的出发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但是,在刑附民的案件中,还应考虑到侵权人所受到的刑罚所罚的轻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赔偿好的,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关键是要把握好一个度。对被告人不能因为量刑上从重处罚而减轻其民事部分的赔偿责任,也不能以从重量刑迫使被告人赔偿超出被害人物质损失范围的数额。要防止出现以罚代赔和以赔代罚的情形。

(四)注重保护案件当事人的利益。第一,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由于立法上的没有形成和谐统一的体系,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的作法不一,法官认识上的差异,对类似问题会做出不同的赔偿判决,导致了某些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从思想上统一认识,审理中对受害人的利益加以倾斜,做出全额、连带的赔偿判决。改变以往因为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的差异而在赔偿数额上的衡量,因为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只在执行阶段才有实际意义,并且在侵权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出现时,注意追缴。最大限度地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利益。第二,加强调解的作用,因为虽然在这类案件中,民事赔偿是由刑事侵害引起的,但它适用的是民法法则而不是刑法规则,保护的是私权而不是公权,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合法的调解,这样可以促使侵权人自觉履行其赔偿责任,保护受害人利益。第三,扩大请求赔偿失失的限额。对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一个上限,是各法制国家的通行作法,但我国对这一上限规定较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小,使一些恶性的案件受害人得不到应有补偿,心理上的创伤也不能得到平复。建议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设定更大的额度,赋予法官更大裁量权,使其可以考虑到案件具体情形,突破法律限度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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