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29 16:25:03 164 人看过

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需为其在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的流动人口,当年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可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经市、区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的托幼机构、小学、初中。

第四条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子女,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前携带《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中第十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申请表。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入医申请后,应对提供的资料及《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申请表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的流动人口申报的积分项目,通过系统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首次申请参加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流动人口8月31日以前的积分项目进行核查评分。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9月15日前认定的入学指标数(包括公办、民办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下一年度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由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于每年9月份统一向社会公示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

第九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取得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于11月15日前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打印《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盖章确认。

第十条取得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携带《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等材料,通过其子女就读的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9月至11月规定时间内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对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督促其父母及时办理积分管理及入医申请相关手续,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在每年申报缴费期内为其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苏州市区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缴通知要求发放《告家长书,并负责核对入医资格材料、申报入医人员信息、办理缴纳保费等参保手续,以及负责为核定参保的学生发放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征缴凭证等票据。

第十三条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积极做好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宣传、督促、参保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首次取得入医资格,按规定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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