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河池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办理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质监、气象、交通、商务、高速公路部门许可或验收合格的证明
3、燃气设施试运营专家评价意见书
4、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案
5、抢修抢险设备目录清单
6、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供本企业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7、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供应站点)
8、提供房屋产权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供应站点平面图、供应站点外立面彩色照片
9、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意见
10、计量器具合格证
11、瓶装燃气企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出具的《燃气供应站点安全技术条件意见书》
12、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供气服务公约
13、燃气事故处置、应急灭火预案
14、抢修抢险人员名单和装备、工具清单;消防安全设备仪器一览表
15、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复印件)
三、河池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的流程
1、申请人申请
2、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3、燃气站提出初审意见,检验、专家评价、中介服务
4、分管副局长提出审核意见
5、局领导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6、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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