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自首的适用情形及特殊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7:36:41 125 人看过

单位犯罪自首的成立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自首的成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旦单位犯罪自首成立后,除非经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经所有参与实施单位犯罪人员的一致同意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否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的自首效力不及于其他的人员。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将单位犯罪自首常见的几种适用情形作如下分析:

(一)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实施犯罪行为

如果单位集体或者决策机构决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授权能代表单位投案意志的其他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的,应当认定单位成立自首;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若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的,单位不成立自首;如果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翻供的,单位也不能成立自首;如果仅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自首的认定。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定并实施单位犯罪行为

由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犯罪行为是代表单位实施的,他们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也就是单位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他们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另外,单位犯罪以后,单位犯罪中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罪行的,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不能认定成立单位自首。下面,笔者以陈德福走私普通货物案为例,具体分析单位犯罪自首的适用:

1998年1月,厦门鹭京海台轮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京海公司)获准在同安刘五店经营对台轮供应0#保税柴油业务,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陈德福与其分公司负责人王建社商议采用少供多报的方法走私柴油。于是,王建社负责与台轮联系,在台轮来加油时与台轮船长事先串通好,以给其一定的费用为饵,让台轮船长同意在王建社制作的少供油多填报数量的《供油凭证》上签名盖章。同年2月至5月间向厦门海关核销0#保税柴油13958吨,同时,王建社将每次虚报的供油数报告给陈德福,陈德福于同年2月至11月间将向海关多核销未供台轮的0#保税柴油8022吨分别销售给航安石化公司、海澳石油公司及吴广西等人,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3847092.88元。侦查机关于1999年10月19日对被告单位进行了调查。该单位总经理陈德福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被告单位及其本人和王建社采用少供多报的手段走私0#保税柴油的犯罪事实。经侦查机关查证,陈交代的内容属实。

在本案中,厦门鹭京海公司犯有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该罪行是由能够代表单位厦门鹭京海公司意志的负责人即公司总经理陈德福直接决定并伙同内部人王建社共同实施的。作为单位总经理的陈德福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陈德福作为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是单位实施犯罪的主要决策者,其在司法机关未掌握该单位及其本人罪行的情况下,如实交代鹭京海公司及其自己和王建社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视为单位自首的意志和行为,因此应认定单位成立自首。

(三)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的人员具有自首行为

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而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他们主要是负责具体执行单位的意志。一般说来,这类人员只是具体实施者,不能代表单位的意志,也不是意志的形成者与策划、指挥者,在没有经过单位的合法授权时是不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因此不能成立单位自首。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知情的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的,该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的且如实交待的,单位成立自首;如果后来又翻供的,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四)单位犯罪罪行没有被发现,单位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理,单位在实施犯罪后若向其主管部门主动交待尚未掌握或未发现的犯罪事实的,也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主管机关在对单位实施例行检查、抽查中并没有发现犯罪事实,因担心被发现而主动交代;

2、主管机关在对单位检查中已发现部分犯罪事实尚未盘问,单位主动交代;

3、由于被调查的单位主管负责人认识上的错误,认为单位行为不是犯罪,而在一般性谈话中不经意间交代了单位犯罪事实,并且此后也认可该事实。

(五)单位犯罪自首的两种特殊情况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罪犯自首后又逃跑或翻供,其主要是为了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也就是为追诉其犯罪设置障碍,若对这两种情形认定为自首,显然不符合自首制度设立的宗旨。单位是社会人格化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成立自首以后,单位本身不可能自己去实施逃跑和翻供行为,因此,如果犯罪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成立单位犯罪自首后,存在逃跑和翻供行为的,直接影响到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具体来说,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决定并实施单位犯罪的,如果他们在犯罪后逃跑或翻供的,不能认定单位自首;对其中翻供的,若直接责任人员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的,应当认定成立单位自首。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对事实和法律的认识错误,将本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并供述所谓的犯罪事实,由于缺乏犯罪这一基本前提,当然也不能认定为单位自首或个人自首。

一、什么情况下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和有关司法结实,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一)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被司法机关查获或被群众扭送,犯罪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对此,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投案时间

关于自动投案的时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后,但不管怎样应是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发觉,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都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显然,投案时限的放宽,有利于犯罪人弃暗投明,作出积极的选择。

2、投案意志

自动投案作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实施的具有“自动性”的行为,是基于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至于投案的动机则因人而异。有的出于真心悔改,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慑于法律威力,迫于走投无路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均不影响自动投案的成立。

3、投案对象

行为人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对象既可以是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单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对象的宽泛性为犯罪人自首的实现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4、投案内容

投案内容表现为犯罪人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动投案并供述罪行后又隐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图逃避制裁的,或者委托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属于拒不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以上四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投案人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犯罪人因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难以当即做出全面供述或准确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实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实,则不能视为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

即由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当然,这里既可以是投案人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须如实

所谓如实,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实与所为事实相一致。

4、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实必须主动

所谓主动,是指犯罪人出于自愿,积极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主动性体现其主观恶性的减弱。

上述自动投案和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之规定,特别自首则具有如下构成条件:

1、适用于特定对象,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实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这是由余罪自首的案犯已经因某罪归案待审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况所决定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单位犯罪相关文章
  • 特殊自首的认定情形是怎样的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1)主体的特殊性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2)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一、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有哪
    2023-03-01
    379人看过
  • 自首的特别情况
    自首分为自首和以自首论两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前者为一般自首,后者为特别自首或准自首。但从现行立法既自首制度的理论结构上又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特别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就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就指有刑法分则或者在附属刑法以及其他司法规定中所规定的只使用于特定犯罪的自首制度。哪些人可以适用特殊自首1、可以适用特殊自首人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共同犯罪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的犯罪分子。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2023-07-07
    233人看过
  • 关于三种情况下特殊自首的问题
    关于特殊自首笔者有以下看法:一、犯罪嫌疑人亲友提供准确线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自首。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逃,其亲属向侦查机关提供了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电话号码或藏身之所,侦查机关以此为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无任何反抗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在刑事法律规定及现行刑事政策背景下,对该种情形可有条件认定自首。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陪首送首条款存在与上述情况性质相同的规定。即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由此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归案有时并非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由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送交归案,只要不违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意志,仍可视为犯罪嫌疑人本人自动投案。而亲属提供线索将犯罪
    2023-06-11
    381人看过
  • 单位犯罪存在自首情节吗
    单位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与单位内部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基于单位意志支配下的单位行为,而后者则是基于个人意志支配下的个人行为。同理,犯罪单位的自首区别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自首亦是如此。因此,认定犯罪单位的自首,关键是看该自首行为是否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以及投案人是否代表犯罪单位。换言之,犯罪单位自首的成立须满足以下条件:1.主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由于犯罪单位本身无法投案,因此,犯罪单位主动投案只能由代表单位的自然人进行。2.主动投案的行为必须出于犯罪单位的意志所谓单位意志,既可以是经犯罪单位集体研究作出的决定,也可以是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这是单位自首区别于自然人自首的一个重要特征。3.如实供述罪行代表犯罪单位主动投案的被委派人或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实交代,而不是仅交代部分罪行或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的
    2023-06-03
    197人看过
  • 特殊情况下缓刑如何适用
    1、行为人犯数罪时缓刑的适用。数罪并罚与缓刑并不排斥,只要行为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刑的刑罚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在行为人犯数罪场合下应当慎重适用缓刑,因为行为人犯数罪是不宜于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但是,慎重适用缓刑并非不适用缓刑,缓刑适用除考虑行为人犯数罪这一情节,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犯罪分子所犯数罪时间差距比较长,其他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较突出,有立功表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总之,不能认为一个人犯数罪就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缓刑能否适用关键是看犯罪人的综合情况是否全部具备法定的适用缓刑条件。在犯罪分子犯数罪场合下缓刑的适用,应是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而后针对执行刑宣告缓刑,并确定缓刑考验期。因此,对数罪适用缓刑应以数罪并罚原则决定的执行刑为基础,不能以每个罪分别判处的宣告刑为基础。2、行为人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缓刑的适
    2023-03-31
    407人看过
  • 保单贷款的特殊情况
    不是所有险种都适用于保单贷款,一些短期消费型险种,如意外险、医疗险、健康险等则不能办理保单质押贷款。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保单也不能办理质押贷款。保险专家说,目前不少保险都设有保费豁免功能,即投保人发生意外后,保单受益人不需继续缴纳保费,可以继续享受保单保障,保费豁免功能尤其体现在少儿险产品中。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在已经发生保费豁免的情况下,保单将不能办理质押贷款。一、保险单可不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据银行和保险业界人士介绍,保单中,只有人寿保险单可以作保单抵押贷款。这是因为质押是债权的一种担保形式,债务人将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债权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能够方便地将质押物予以折价、变卖或者拍卖,以实现自己的债权。由此可以看出,保单可否质押关键要看质押物的交换价值。目前,具有储蓄性质的人寿保险、投资分红保险、养老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只要投保人缴纳保费在1年以上,
    2023-03-19
    191人看过
  • 什么情形是特殊情况假释
    以下情形是特殊情况假释: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一、申请假释的程序有哪些?申请假释的程序有:1、罪犯评审鉴定表;2、罪犯奖惩表;3、终审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5、罪犯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具体材料;6、未成年未成年或老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二、判刑十年最多可以减多少年判刑十年最多可以减刑五年。1、减刑的期限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2、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
    2023-03-10
    215人看过
  • 特殊自首认定所需注意的四大情况
    特殊自首要注意以下4种情况:1、行为人在犯罪后被追诉前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罪行,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殊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追诉的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并且该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成立特殊自首。3、行为人因犯有其他罪行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的情况下,甚至在其因犯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之一种或者两种罪行而被司法机关追诉的情况下,只要其所犯的其他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或者介绍贿赂罪尚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与司法机关已追诉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则其此时仍有成立特殊自首的可能。4、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其对公司和企业人员行贿、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但后来逃跑,之后
    2023-05-01
    110人看过
  • 适用行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况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3、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上述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
    2023-04-11
    259人看过
  • 属于特殊累犯的情形
    行为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特殊累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特殊累犯具体是指什么在刑法学界,特别累犯概念的界定主要有广义与狭义两种观点:(1)广义特别累犯说,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再次犯罪多次构成累犯的,以及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为相同或者类似之罪的犯罪分子,也有观点认为,特别累犯是指刑法总则不设累犯制度的一般规定,仅规定屡犯同一罪或某种不特定罪,在分则条文中规定加重处罚,此种观点中的类似之罪与某种不特定罪,使得构成特别累犯前后两罪的范围较为宽泛,难免有扩大特别累犯适用范围之嫌。(2)狭义特别累犯说,又称同种累犯说,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又再犯此一定之罪或同类之罪。也就是说,除再犯某种特定之罪者外,其他不构成特别累犯。{4}按照此种观点,特别
    2023-07-28
    212人看过
  • 试用期的特殊情形
    六种不合法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劳务合同的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具体如下: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务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使用期,即对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无论其是否
    2023-03-06
    322人看过
  • 缓刑适用限制:特殊情况与一般情况对比
    1、行为人犯数罪时缓刑的适用,数罪并罚与缓刑并不排斥,只要行为人被数罪并罚后决定执刑的刑罚符合缓刑的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2、行为人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缓刑的适用;3、行为人被处以罚金刑时缓刑的适用。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
    2023-07-11
    382人看过
  • 特殊情况下的自我揭发
    特殊自首之所以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次是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关于自首的特殊问题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国司法理论实践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
    2023-07-04
    246人看过
  • 适宜诉讼离婚的特殊情况
    适合诉讼离婚的情形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的,可诉讼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前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前诉讼离婚的。对于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经调解无效,发起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
    2023-07-04
    432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量刑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 更多>

    #单位犯罪
    相关咨询
    • 的适用要哪些条件,适用的特殊情况?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定金的适用要哪些条件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 属于特殊累犯的情况
      重庆在线咨询 2023-10-11
      行为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特殊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及特点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5-1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情形有: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 适用的前提条件,的几种特殊情况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定金适用的前提条件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
    • 什么情况下工资适用特殊工时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08
      一般来说,实施综合工时或不定期工时制有两个有效要件:一是某特定工作场所在特定时间段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执行该制度;二是使用者和某特定工作场所的员工明确约定执行该特殊工作时间制度。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在北京,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第2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办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