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扣押物品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7 18:17:26 471 人看过

一、行政执法中扣押物品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的没收,依法要销毁的,销毁处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还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二、暂时扣押物品属于侵占吗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规定行政执法中扣押物品一般不可以超过三十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那么就会被没收,但如果不是应该要返还回去,扣押物品并不是属于侵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责任能力相关文章
  • 行政处罚法对暂扣物品的处理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对暂扣物品的处理是什么?《行政处罚法》对暂扣物品的处理是:行政机关扣押物品的,要出具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扣押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经调查后如果是非法财物的没收,依法要销毁的,销毁处理,如果解除扣押的,退还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二、暂时扣押物品属于侵占吗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一般不会构成。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2023-02-07
    161人看过
  • 行政执法扣押车辆怎么处罚
    行政执法时扣押车辆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车辆要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
    2023-02-23
    498人看过
  • 行政案件中可以对哪些物品进行扣押或者扣留
    一、行政案件中可以对哪些物品进行扣押或者扣留1、对下列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或者扣留:(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押或者扣留的物品。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二、侦查机关怎么扣押物品扣押物品包括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款项等强制扣留或者冻结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物证、书证的目的,在于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其损毁或者被隐匿。及时依法扣押物证、书证,对核实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犯罪,保障无罪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都具有重要意义。扣押物证、书证,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及通信自由等权利,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扣押物证、书证通常是在勘验、搜查时进行的。
    2023-06-16
    235人看过
  • 非法处置扣押物品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上没有特殊要求,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和单位;客体上必须是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影响判决的作出与执行。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
    2023-03-14
    265人看过
  • 法院执行扣押财产不开据清单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执行扣押财产不开具清单的,是属于严重违反执行程序的行为,被执行人是可权申请执行异议维护自己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
    2023-02-21
    447人看过
  • 犯罪嫌疑人扣押物品如何处置
    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扣押。关于扣押物证、书证的具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清单上应当写明扣押物品、文件的名称、规格、特征、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以及文件的名称、编号等,并有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在特殊情况下,持有人无法到场的,可以由其亲属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不得涂改,凡是必须更正的,应当有侦查人员、持有人和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或者重新开列清单。对扣押物证、书证规定严格的手续,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另一方面更有利于保证物证、书证的证明力,真正起到经核实后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作用。比如,侦查人员在搜查中发现毒品并予以扣押,当场开列的清单记明了有关事项并有侦查人员、被搜查人和在场群众见证人在上面签名或者盖
    2023-03-21
    120人看过
  • 如何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物
    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执行担保中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直接的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人。执行担保中的质押与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一样。执行担保中的质押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用动产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该动产如果有明确的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只要将动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质押关系即为成立和生效。没有权属证书的动产,将质押物移交执行法院。如果执行法院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请人保管。因申请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即应承担保管质押物不善的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委托仓库等保管机构保管,费用由担保人支付。二是用财产权利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可质押权利均属有权利凭证的权利或有
    2023-06-06
    167人看过
  • 治安案件中扣押物品的限期处理
    这个主要看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犯罪扣押,如果是行政执法,最长是30天;如果是刑事犯罪扣押,最长是1年。对于被扣押后应当退还的财物只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但是,应当在财物被查扣后多长时间内查明与案件无关却没有规定。这样,就必然导致“应当在三天内退还原主”的规定实际上是一个无期限的规定。警察扣押物品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三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
    2023-07-03
    188人看过
  • 行政处罚中的扣押期限如何规定的
    一、行政处罚中的扣押期限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扣押的期限由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二、行政处罚执行原则是什么行政处罚执行程序需要遵循的原则如下:(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
    2023-04-24
    360人看过
  • 行政执法中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
    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从行政法学的理论上讲,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二是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三是由于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因此,实施时必须十分谨慎。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第一,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2023-06-06
    177人看过
  • 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编号:第页共页编号物品、文件名称数量单位特征物品来源处理情况证明文件(人)批准人:承办人:年月日(院印)注:本清单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处理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制作说明: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的违禁品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作出处理时使用。二、本文书一式五份,一份统一保存备查,一份附卷,一份送达有关当事人,一份交被扣押物品、文件保管人,一份交接收单位。交书中“证明文件(人)”一栏所列证明文件应连同本文书一并附卷。五份清单使用同一编号。
    2023-06-11
    237人看过
  • 物品被扣押后如何取回?
    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个人遗失物品派出所不给立案控告人如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可有三种救济方式:1、向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2、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3、提起自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
    2023-07-11
    381人看过
  • 如何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
    执行行政机关实施查封和扣押的方法:(一)法律、法规授权之外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查封、扣押。(二)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实施重复查封。(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四)行政机关应当自己或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五)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六)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要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查封和扣押的区别查封和
    2023-07-23
    193人看过
  •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按以下情形处理:(1)、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2)、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信息,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3)、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的名称、内容。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
    2023-02-21
    459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 更多>

    #刑事责任能力
    相关咨询
    • 如何处理行政拘留被扣押的物品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5-24
      1、对实施行政拘留时扣押的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并且需要依法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的决定书和清单;如果行政机关查清事实后,需要依法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解除查封、扣押。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如何处罚扣押物品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30
      扣押物品的
    • 扣押物品行政复议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0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物品被扣押可以行政复议吗、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扣押物品的法律条文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2-18
      《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处罚法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2-23
      行政处罚中扣押物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