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文件精神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文件》(京政发〔2010〕13号)下发,全市房地产市场发生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同意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把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性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2)建立健全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商品住房制度。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本市计划建设和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期间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房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改造和人口救助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区”改造,启动**集团房山矿区等5个棚户区改造。继续实施城镇老旧房屋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3)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贴、财政贴息或注资、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住房。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经营或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租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到2011年底配租家庭将超过1万户。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落实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三是加强税收征管(四)严格执行国家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漏洞。(5)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应当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对价格过高、预期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6)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检查。对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且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检查。(7)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8)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全面落实2011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应的50%以上,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供应总量的70%。商品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了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中全面实施。(9)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开展商品房用地专项检查,两年以上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低于25%(不含地价)的,合同约定的土地及土地开发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10)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1户(含驻京现役军人家庭和现役武警部队家庭,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并在本市缴纳5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1户户籍(户籍住房和二手住房)受到限制,2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2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满5年的无效暂住证和非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户籍。房间。(11)加强对购房者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的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购房者信息共享和资格认定机制。买受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不得办理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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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你所说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12条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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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1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和讯财经原创)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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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2011年02月16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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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关于房产继承是如何的呢?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27北京市政府关于房产继承要办理以下手续:办理住房继承过户,需要继承人首先取得继承公证书。然后凭公证书和死者名义房产证,契税证明,土地证,死者死亡证明和婚姻情况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