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8:00:09 188 人看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文件精神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文件》(京政发〔2010〕13号)下发,全市房地产市场发生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政府同意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把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建设,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性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2)建立健全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商品住房制度。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本市计划建设和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期间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房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套,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改造和人口救助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区”改造,启动**集团房山矿区等5个棚户区改造。继续实施城镇老旧房屋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3)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贴、财政贴息或注资、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住房。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建设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持有、经营或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租房申请、审核和配租工作,到2011年底配租家庭将超过1万户。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落实公租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三是加强税收征管(四)严格执行国家对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造成的税收漏洞。(5)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应当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对价格过高、预期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公布。(6)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监督检查。对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且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算检查。(7)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执行“首付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银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行为。(8)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全面落实2011年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应的50%以上,确保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供应总量的70%。商品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了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用地供应中全面实施。(9)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招标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开展商品房用地专项检查,两年以上未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低于25%(不含地价)的,合同约定的土地及土地开发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10)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1户(含驻京现役军人家庭和现役武警部队家庭,持有有效《居住证》的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并在本市缴纳5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1户户籍(户籍住房和二手住房)受到限制,2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2户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已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满5年的无效暂住证和非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户籍。房间。(11)加强对购房者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的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购房者信息共享和资格认定机制。买受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不得办理买卖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04: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国土局制订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六日北京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京政发(2005)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本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作分工,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土地、征收和占用集体
    2023-04-22
    421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市建委二〇〇三年十月十七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发展方向和基本政策,强化住房保障功能(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继续发挥经济适用住房对建立合理住宅供应体系,实现城市规划布局调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等方面的作用。体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和保障性要求,大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供应范围和建设标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二)统一认识,采取措施,确保完成市
    2023-04-22
    312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落实我市山区特困户危房修缮工作的通知
    各山区县政府:为落实市政府“四四”攻坚计划,改善农村特困户住房条件差的状况,使他们跟上全市提前三年奔小康的步伐,经市政府领导同意,拟用三年时间(1995-1997)分期分批解决我市山区特困户住房困难问题。我市七个山区县农村特困户中,现有1255户(列入市、区县1997年底前险村险户搬迁计划的特困户除外)住房困难。其中,属于危房需要翻建的有526户;房屋破漏急需维修的有729户。用三年完成特困户房屋的翻建和维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密切配合,按时完成山区特困户修缮住房的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建房屋补助标准及费用,按每户解决三间住房安排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按翻建房屋每间3000元,维修住房每间1500元掌握。采取市、区县、乡镇共同承担的办法,各负担三分之一,由市、区县、乡镇各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当年修缮危房资金于年初落实到位(具体数额见附表)。二、各有关区县
    2023-04-22
    54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通知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8部委《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04]57号)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从源头上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统一认识,加强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局面,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采取坚决有力措施,切实解决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切实加强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建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中级法院、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满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要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本市城镇居民按照国家和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并领取了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上市出售。对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以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是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国土房管局(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
    2023-04-22
    147人看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京政办发(2008)19号发布日期:2008-3-24执行日期:2008-3-2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二〇〇八年三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科学规划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规定。一、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适时进行
    2023-04-22
    26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6
      你所说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即京12条吧?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 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和讯财经原创)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
    • 北京市房地产调控条例实施办法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2011年02月16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限购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
    • 在餐厅无事生非,被抓进北京市XX,怎么办?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1
      是不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抓了,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
    • 北京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12
      1,被用人单位聘(招)用,按规定办理聘(招)用手续或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㈠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㈢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或在国外留学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㈣本市市区内无法调剂解决并经省、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其他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