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它只影响股东在公司内部的持股情况,不影响股东之间信任关系的变化,即不会损害公司利益的特征第二,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因为新股东会影响原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所以公司法对其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修改后的《公司法》将原《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改为“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份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2)表决采用了按人头计算的原则,即股东过半数同意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而不是他们所代表的大多数股份的同意。股东同意权的行使程序:一是股东应当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二是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三是股东同意转让,反对股东的收购义务。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必须表明愿意投资购买,否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必须在“同意转让”和“购买”之间做出选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本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当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合同才能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第三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不再是取得股东同意的唯一途径。如上所述,《公司法》删除了原股东会的职权,即“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因此,股东不再需要以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对股权转让作出决议,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可以采取不召开股东大会的形式,如以书面形式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可通过分别签署同意书达成“多数同意”。4公司章程优先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个重要突破是将许多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而第七十一条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由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主要涉及股东利益,股权转让不再是强制性规范,因此法律允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如何限制股权转让,允许公司对通过公司章程转移关注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赋予公司章程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效力,只有在本章程不具有《公司法》效力的情况下,本条前三款的规定才适用于本条规定不适用的情况。《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直接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应当作相应修改,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表决,以防止部分股东以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阻挠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联想。股东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涉及两股东变更登记。无论是股东名册变更还是工商登记变更,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要求。股权转让合同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平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效力,也没有规定上述程序未完成时的法律后果。但这个问题更重要。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当事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得其同意(包括主动同意和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3)通知公司并办理内部变更登记,主要包括出资证明书的补发、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4)工商变更登记。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虽然实践中对上述股权转让程序没有异议,但在何时转让股权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
1。第一阶段,股权转让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放弃优先权,合同才能生效。2。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份合同,只涉及双方关系,股权仍未转让。因为股权转让涉及到受让人与诉讼关系的建立,股权的归属意味着对公司的相应义务,必须以公司的意识为基础,不能以其他股东的意识代替公司的意识。因此,这一阶段的效果不如公司,股权不会转让;
3。第三阶段,各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告知公司,公司进行相关变更。这一阶段产生股权转让效应。公司有义务变更相关文件,如果公司恶意履行变更义务,将不影响受让方的权益;4。工商登记的第四阶段,使股权变更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完善了股权转让后的变更程序。直接规定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应作相应修改,不得在股东大会上表决,避免了部分股东以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阻挠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上所述,出资证明书是权利凭证,不是权利凭证。股权转让后,出资证明书不直接转让给所有者,而是注销旧出资证明书,签发新出资证明书。2为明确公司的义务,应当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记载股东及其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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