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申诉人:张某,某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
被诉人:某国有企业。
张某与某国有企业于1991年12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994年12月合同期满,张某要求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未作答复。也未终止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仍在企业原岗位工作。1995年4月,企业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通知其属下公司告知张某,要求结清款物,于1995年6月底前搬出企业住房,自谋出路。张某对此不服,于1995年4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续订劳动合同,赔偿损失。
调查过程
经查明:张某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后,曾多次要求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并向企业工会反映情况。1995年1月,企业行政会议讨论了部分员工合同期满后的去留问题,决定不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①张某对工作不负责任:②不服从领导安排;③工作斤斤计较;④员工普遍反映张某的工作表现不好。当时会议的决定没有通知张某。至1995年4月,企业才通知张某。
分析意见
张某与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与之续订T劳动合同,仍让其在原岗位工作,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是不对的,企业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调查结果
经仲裁庭宣传劳动政策法规,企业同意赔偿张某损失,终止劳动关系。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坚决要求与企业续订合同。经过仲裁庭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续订劳动合同3年,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同意停薪留职,不回企业上班:
2.企业负责补发张某上诉期间的工资,每月人民币600元,共计1800元;
3.停薪留职期间的福利待遇由双方另定。
经验教训
这起劳动争议,给我们带来三点思考:一是这起争议是调解结案,如果调解不成,能否裁决由企业将张某收回原岗位工作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企业认为张某在合同期间综合表现较差,群众意见大,调查后也证实了这种情况,在此情况下,企业是否可以将原决定收回,再将张某以违纪辞退处理?三是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十分重要的事情,但目前未能引起多数企业的重视,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这种争议将会逐步增多,我们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以便减少争议,协调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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