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判决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并且家暴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会涉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涉嫌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建议家暴者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
对话1:全国人大陈代表:要加强对男性主体的反家暴宣传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昭平镇龙潭村卫生室陈所长表示,农村女性在遭遇家暴后,几乎不敢言,往往选择息事宁人。人大代表认为,反家暴宣传不仅要注重对农村妇女的宣传,还要加强对家暴男性主体的反家暴宣传。
问题:曾呼吁检察机关与妇联协作,深入乡村开展反家暴法治宣传。当时为何提出这点她们被家暴的原因有哪些农村女性被家暴后,一般会选择如何处理有做过她们的工作吗如何帮助这些被家暴而又不敢言的农村妇女认识的那些被家暴过的农村妇女,她们近况如何
回答:因为我在村妇联工作了五六年,看到了太多,感触也很多。有很多被家暴的农村妇女,忍着不说家暴这件事。
基本是家庭琐事,或者是因为男方喝酒、赌博。比如,有的女性唠叨一点,或赚钱比较厉害,让他们觉得没面子,会用拳头解决问题;有的女性在县城做服装或者销售工作,因为工作原因稍微打扮一下,男方也会打妻子。
几乎都忍着,不报警。有的妇女即使报了警,派出所出警教育了男方,如果又把他放出来,男方可能会觉得没有面子,回家不到半小时又施暴。
一直在做工作。我们村经常要求妇联对她们进行反家暴的法律宣传,有时候会让她们做问答。比如我问,你们知道妇女权益保护法吗她们都说不知道。你们知道被家暴可以报警吗她们选的选项一般是“忍气吞声”。
我觉得我们存在的问题是宣传对象很单一,我们只注重了对广大妇女的宣传。但家暴的真正主体是中青年男性。所以,首先,要加强对男性的反家暴宣传。有的男性没有固定职业,没有单位的约束,要加强对他们的反家暴宣传。第二,建议民政局将反家暴宣传纳入到婚姻登记过程中,在结婚登记前向新人解说家暴的危害,以及被家暴了之后如何维护合法权益。第三,将干预家暴纳入社区民警的警务考核。第四,加强村民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宣传,让他们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有的妇女尽管被家暴,但为了孩子,到现在也没有离婚,而她们的丈夫工作懒惰,还在赌钱;有的被家暴的妇女,我们建议她出去打工,过年再回来,但这又造成有留守儿童,孩子教育又成为难题。
问题:全国人大黎代表:建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家暴者少分或不分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五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黎主任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问题:过去一年在涉家暴案例中有哪些新发现今年会提出哪些新建议家暴是否与地区经济水平相关女性在遭遇家暴后应如何妥善处理,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今年《反家庭暴力法》已施行5年,在反家暴的司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在外界干预上,还需要改善哪些方面
回答:通过与同行交流及在裁判文书网上梳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相关裁判文书,我发现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受害人想要举证证明家暴非常困难。即使法院认定一方实施了家暴行为,家暴行为人被判决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非常低。
从这些裁判文书看,很多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低则几千元,高则两三万,超过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行为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意味着家暴行为人的担责和制裁很低,不能形成震慑。
所以,今年我会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我认为并非必然相关。家暴案件的发生受很多因素影响,包括一个人的成长环境、经济环境、三观、婚姻家庭观念等,但经济因素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我在调研分析中发现,家庭经济条件越差,越有可能发生家暴案件,但这并不代表着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就不会产生家暴。只能说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由于经济因素对家庭影响非常大,家暴行为的发生率可能会增高。
女性自身要有反家暴意识,可以向街道、居委会、村委、妇联、公安机关等单位,甚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或加害人所在单位去投诉、反映或者求助。通过这些单位介入来协调缓和家庭关系,制止家暴行为人的行为。报警、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是非常有成效的做法。同时,遭遇家暴的女性,一定要有千方百计留存证据的意识,在家暴发生后,要尽量留存被家暴的证据,以便日后维权。对于反复实施家暴、改正家暴行为可能性不大的,女同胞们要坚定地提起离婚诉讼,彻底脱离与家暴行为人的婚姻关系。
首先,全社会反家暴意识还不够,有些老百姓甚至还有“老公打老婆、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的想法。其次,家暴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很多妇女被家暴后不知道让家暴行为人写检讨、保证书和承诺,或者在报警之后要求做笔录,不懂及时做伤情鉴定。第三,对家暴行为人的制裁力度过低。第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负有反家暴职责的社会组织还未能很好地形成合力。第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存在难度,法院、公安机关不可能全天候全方位地保护受害人。最后,《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行为的规定还不够细化,导致相关执法部门难以准确执法。
首先,要加强对反家暴的法治宣传,让老百姓知道被家暴时如何争取维权,有哪些维权手段。第二,提高对家暴行为人的惩罚,通过更严厉的制裁打击、震慑家暴行为。第三,及时展开全国反家暴法的执法检查,并总结反家暴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推广;及时修改反家暴法中不适应反家暴实际,不利于预防、打击家暴行为,实操性不强、刚性不够的条款,健全反家暴的法治保障。
对话3:全国人大蒋代表:不能把家暴看作家务事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人文学院研究员表示,有人认为家暴是家务事,或认为家暴不需承担后果。蒋*男认为,解决家暴问题,需树立和宣传正确观念,不能把家暴看做家务事,要提升女性的独立自主意识,女性不能切断社会交往,同时在法律层面进行完善,让施暴者得到惩处。
问题:认为家暴存在的土壤是什么从女性层面看,如何减少家暴问题作为经常创作女性题材作品的编剧,会为此做些什么
回答: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观念的错位。有的人认为家暴不会有严重后果,在家里打妻子不会受到惩处。思想观念上有根深蒂固的部分,就是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遗留。
有时候报警,警方可能认为家暴是家务事,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来处理。可能有时候真的介入后,双方又和好了,无疾而终。长此以往,也会影响相关部门处理的积极性。
女性的社会交往不能被切断或者自己中断。一些家暴案例中,女性的社会交往被切断了,导致她离不开这个家庭,她觉得这就是她全部的依靠,没有逃脱的勇气,只好忍气吞声。实际上,社会对女性的救援体系一直是存在的,只要不切断,女性有可求助的地方,就可以减少很多惨剧的发生。具体到现实中,我认为女性要有工作,要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才能不依附男性。你有工作,有和这个社会的联系,遇到问题就有更多的求援渠道。
女性权利意识的提升、自我意识的觉醒,需要整个社会去宣传,去倡导,去推动。我没有专门针对家暴题材进行创作,但是我的很多作品都是女性为主角,讲述的是女性应该是一个怎么样的状态,如何面对生活,如何面对婚姻。比如《芈-传》,演说争取公平的待遇,《燕-台》中太后可以再嫁等。女性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内心,掌握自己的命运,而不是沉迷于琐事,遇到麻烦只能忍气吞声,选择向命运低头。这些,在潜移默化中,会让女性的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得到提升。
问题:包括家暴话题在内,近年来网络上的女性声音增多。有观点认为,现在的女权主义比较盛行,有观点甚至认为有点“过头”,比如对于一些话题过于敏感,等等。作为经常创作女性主角作品的编剧,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回答:我觉得与其说现在女性意识或者话语权过多,不如说这是对过去很长时间内过少的反弹。很多人以前对这方面不敏感,缺乏尊重女性意识,没有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的观念,形成了不好的习惯,有时候可能是无意识的,比如有时候“口嗨”两句,觉得也没什么。但是现在这样做,就被人批评,他可能反而觉得别人敏感。坦率地说,女性权利方面在过去的空白点太多,缺口太大。以前女性的权利意识和话语权不够,对这些问题既没有能力进行博弈,也缺乏表达的渠道。现在大家权利意识提升了,发声的渠道也多了,就会出现反弹。
我认为这不是一件坏事,如果这算作一种矫枉过正的话,在某一段时间内是必要的。每个人都要尊重别人,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大家的权利意识、人人平等的意识都会得到提升,减少一些包括无意识的歧视思想和话语,长此以往,大家认为过于敏感或者过激的反应自然会减少。
观点: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律师
愿家门后温情满溢、暴力不再
“遭遇、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我希望能加快家庭教育立法,为他们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律师再一次带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提案,走进两会。
今年,反家暴、探索新型生育成本分摊模式、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是她关心的话题。53岁的彭*,做律师已经30年,始终精力充沛,被同事称为“不会午休的人”。多年来,她一直为反家暴、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呼吁奔走。
2020年寻常的一天让她记忆深刻。重庆一位已婚4年的女性找到她所在的律所委托办理离婚。委托人将基本材料递来的同时,还将丈夫家暴她后亲笔写下“今后不再犯”的保证书,作为遭遇家暴的证据交给了律师。这让委员感到欣慰。这些年尽管家暴逐渐脱离家事“束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但在遭遇暴力时主动收集证据并不常见。
从1992年接受离婚委托起,家庭暴力就进入了她的视野。当时家暴概念尚未普及,但建立在亲密关系中的暴力通常伴随“不想走到离婚这步”的念头,在原谅、悔恨和愤怒中不断“复发”,给受害者的人身、精神,甚至子女带来持久伤害。
2012年,她联合重庆妇联与女律师协会发起成立了“重庆妇女儿童维权律师团”,并出任团长,无偿为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提供法治宣传、专业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一开始去村里,很多妇女都特别震惊,原来遭遇家暴是可以去维权的。”委员说。
近些年随着大家维权意识逐渐提高,在普法时,她也会向妇女讲解遭遇家暴时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918份,呈逐年上升态势。
今年两会上,委员翻开“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加强家庭建设被单列出来,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力度等内容赫然在列。
作为专业人士,委员头脑清晰,也明白接下来的任务并不轻松:“要具体研究如何解决多年来依然存在的家暴认定难、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等问题,如何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提升家暴处理效率,防止暴力再次发生。”
除关注夫妻间存在的家暴外,委员也一直呼吁立法保护遭遇、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
家门后隐秘的角落里,暴力时有发生,家庭教育缺失或不当,直接伤害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和老人。2016年,她就将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写进提案,建议规范和促进家庭教育,尤其为孤残、留守、单亲等困难儿童家庭优先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服务。而今,“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再次提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
3月7日下午,全国政协妇联界别小组会议上,委员发表了加快探索新型生育成本分摊模式、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三点建议,希望改善不同女性群体在就业时面临的不公平对待。
“‘十四五’规划纲要草案专门提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这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委员说,“社会应该对男女平等形成共识。家庭暴力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规范、普法维权、社会支持,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让他们有更好的发展是重要的话语和力量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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