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是否应该考虑提起撤销权诉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4:54:44 100 人看过

1、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提起撤销权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

(1)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

需注意,与代位权不同,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关于上述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法院在审判时是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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