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1 11:44:02 132 人看过

一、刑事案国家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二、行政赔偿的慨念及范围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孙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石桥市###############。

联系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管理区xx路步行街内,法定代表人####,院长。

请求事项

依法赔偿赔偿请求人房屋被拆除直接经济损失及因依法维权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1月###日,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了大政补决字【2011】第####号征收补偿决定,在大石桥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签约期限内,赔偿请求人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能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5月10日,大石桥市人民政府向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4日作出(2012)大行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后2012年月日赔偿请求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赔偿请求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诉,2016年5月10日大石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行再#####号行政裁定,依法撤销(2012)大行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错误的作出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并实施司法拆除的行为,致使请求人面积为㎡的房屋被拆除,给请求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请求人的财产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请求人作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依据该法第七条,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现请求人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请贵院依法作出处理。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请求人:

201年月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6: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家赔偿范围相关文章
  • 国家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和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023-05-01
    387人看过
  • 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1、错误拘留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可以请求国家赔偿的错误拘留不仅包括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采取的拘留措施,而且包括对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实行的拘留。2、错误逮捕错误逮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不应当逮捕而逮捕、违反法定程序逮捕等等;国家赔偿法上的逮捕是指没
    2023-04-24
    403人看过
  • 国家赔偿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
    一、国家赔偿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二、国家赔偿条件国家赔偿的条件是: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
    2023-04-25
    224人看过
  •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
    一、刑事赔偿的概念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二、刑事案件国家赔偿受理范围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1)不满14岁的人;(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2023-03-27
    238人看过
  • 我国刑事赔偿范围确定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刑事赔偿范围中侵犯人身权的赔偿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一、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1)不满14岁的人;(2)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
    2023-03-25
    444人看过
  • 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一、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法律规定1、公民被错误拘留,受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023-04-04
    8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家赔偿范围
    相关咨询
    • 如何正确认定国家赔偿的范围?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1-12
      主要看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9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刑事赔偿是指司法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引起的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
    • 刑事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2-22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如下: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
    • 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8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
    • 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13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