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02]3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山西、吉林、辽宁、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有关原则要求,我们制定了《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2002年7月2日
附件:
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税收征管经费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和完成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集中用于支持农业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改善基层农业税收征管手段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条农业税收征管经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建造楼、堂、馆、所及住宅;
(四)偿还债务;
(五)购置高档通信设备,如手机、传呼机等;
(六)其他与征管业务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申请,由各省级农业税收征管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经费的依据、理由及详细预算、资金使用方向、预期效果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各单位申请农业税收征管经费时,均须逐级申报;凡不按程序越级申报、独家申报、申报资料不全、不实或没有书面申请报告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突出重点、公开公正、保证实效”的原则,共同对申请专项经费的报告进行审定。
第八条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采取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税收收入任务、财政收支状况、税款征收成本、基层征管条件等因素,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
第九条农业税收征管经费通过中央财政专款形式拨付给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负责落实并按规定使用。省级农业税收征管机关已从财政部门划转到地税部门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下拨的专项经费拨付给地税部门。
第十条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经财政部下达后,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预算,确有原因造成当年未能完成的,应向财政部报告说明。
第十一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征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专项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应及时纠正或处理;对挪用、贪污和不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经费的行为,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业税收征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有的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
从严征管房地产业税收的管理办法
199人看过
-
沈阳市乡镇企业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320人看过
-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
267人看过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479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399人看过
-
物业管理费征收税率是多少?
290人看过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 作为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停止征收农业税不仅减少了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农民的公民权利,体现了现代税收中的“公平... 更多>
-
农村宅基地征收管理办法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9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十条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
-
营业税属人征收管理吗?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11、营业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管理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10营业税(1)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及附加的综合征收率为5.6%。(2)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3)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上)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4)购房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