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0:04:36 228 人看过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及对产品质量应达到的法定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这里所规定的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生产者必须严格履行其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二是指生产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所谓生产者的法定产品质量义务,是指生产者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为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时所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本法第四章和第五章中,对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生产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通过从事产品的生产活动以获取利润,谋求发展。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最终总要进入消费领域,为消费者使用。生产者只有努力使自己生产的产品在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上,都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实现产品的价值,生产者也才能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鉴于生产者是产品的直接创造者,其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制造决定了产品质量的全部特征和特性,产品的生产环节对其质量好坏具有根本的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生产者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者应当将保证产品质量作为其首要义务,通过强化质量管理,增加技术投入,增加产品的花色、品种、性能,改进产品售后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其产品质量水平。

二、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者应当保证其生产的产品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这是法律对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义务。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法律对产品质量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产品使用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生产者违反这一质量保证义务的,将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生产者要保证其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首先应当在产品设计上保证安全、可靠。产品设计是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基本环节。其次,在产品制造方面保证符合规定的要求。制造是实现设计的过程,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制造上的缺陷往往是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主要原因。另外,在产品标识方面还要保证清晰、完整。对涉及产品使用安全的事项,应当有完整的中文警示说明、警示标志,并且标注清晰、准确,以提醒人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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