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男子杀害前妻、女儿及岳母后自杀,畏罪自杀后续如何追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11:33:11 384 人看过

5月12日凌晨,江苏省无锡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发生一起凶杀案,一名男子杀害前妻、女儿、前岳母后,开车自杀身亡。有村民称,该男子为上门女婿,两年前已离婚。

据最新警情通报,2021年5月12日凌晨3时许,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发生一起重大命案。犯罪嫌疑人孙某林(男,30岁,江苏盐城人)因家庭矛盾,将其同居一室的前妻邓某萍(女,28岁)女儿孙某馨(女,7岁)以及邓某萍的母亲周某香(女,55岁,均为宜兴人)杀害后畏罪自杀身亡。

案发后,宜兴市公安局立即启动重大案件侦破机制,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等工作,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于已经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1、犯罪嫌疑人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仍然可以追究,由犯罪嫌疑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2、如果是已经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可以继续,变更被告为他的继承人即可;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时尚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即可。

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一是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二是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三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一、畏罪自杀还有没有罪

犯罪嫌疑人畏罪自杀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区别

刑事责任,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我国的刑法对此作了全面详尽的规定。

民事责任,它是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法典》对此作了相关规定。

1.民事责任重在补偿性,而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性。民事责任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而刑事责任不论伤害与否,均承担惩罚性责任。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和对于民事责任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责任重在惩罚,因此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而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但相较于刑事责任要轻得多,主要看它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就要承担巨大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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