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遗漏被告人时应该怎么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08:12:17 353 人看过

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主体中的核心人物,整个案件都是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的,因此,其地位尤为复杂、重要。从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来看,能够充当单位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无非包括犯罪单位本身和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恐怕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尺度问题。一旦认定失准,将会造成被告人的错列或遗漏,从而可能步入罪及无故或放纵罪犯之端,所以必须持慎重的态度,科学把握、准确界定。

何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前没有明文的法律解释,从作者手头掌握的资料来看,理论上大多认为是指在单位中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可能是一人,亦可能不只一人,如震惊中外的“綦江虹桥垮塌案”,在该案中起主要决策作用的主管人员就涉及原县委书记、副书记、副市长等数人。

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这是追究单位领导刑事责任的基础。一般来说,单位领导对单位犯罪起主要决策作用,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属于决策者,是单位犯罪意图、犯罪计划的创制者;二是没有参与决策,但平时疏于管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致使有美部门放任自流、公然进行单位犯罪活动,抑或对单位犯罪采取放任态度,听之任之,不加以制止。有的同志表示出与作者不尽相同乃至相左的看法,他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在单位决策机构里反对犯罪或者没有积极主张犯罪,仅仅同意但没有具体参与单位犯罪实施的一般管理人员区别开来,还要注意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因官僚作风而对下属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知道却不知道的人区别开来,这些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值得研究和总结。

何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法理论界意见就不一致了,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2}:一种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指直接实施单位犯罪的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一种认为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授意、指挥、组织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工作人员;还有一种认为指为了实现单位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相比之下,作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更为确切,前两种观点的局限性,如同《试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决定与处罚》一文作者所言,“第一种观点只从行为人客观方面着手考虑其他责任人含义,而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顾此失彼;第二种观点虽注意到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实现犯罪意图,但不够准确,把单位的意图理解为主管人员的意图,这势必使一部分积极实施单位犯罪行为,而没有主管人员的授意、组织、指挥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避法律的追究。”不过,作者认为,第三种观点给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下之定义亦非尽善尽美,其关于单位内部一般工作人员的提法值得推敲,因在单位犯罪案件中,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人员除了单位内部一般员工外,还可能包括既非一般员工又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单位内部中层领导等,所以第三种观点应作适当的修正,建议取消一般一词。

在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中,要避免将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概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论处的错误倾向,只有对在单位犯罪具体实施中起一定积极作用的人员,才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那些只是依职责消极地执行单位决策的人员,不宜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顺便一提的是,在目前处理单位犯罪当中,有些法院的判决书称为“被告单位”,如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穆*财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上海市闸北区法院的判决书,便称为被告单位:上海华生电扇二分厂{3}。笔者以为,此乃画蛇添足,若以此而论,自然人犯罪岂不要称为被告自然人,且不说被告一词易与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混为一谈,被告人一词完全可以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概括其中,而且,《刑事诉讼法》中只有被告人而无被告单位的用语,所以被告单位这一提法不够严谨,不利于严肃执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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