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也简称为自侦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自侦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时,先由负责案件侦查的业务部门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和理由,然后转由负责审查批捕的业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指定专人对案件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提出是否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决定逮捕通知书》,经检察长签发后,加盖公章,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员协助执行逮捕。
一、检察院的自侦案件的批捕由谁决定
逮捕仍然是检察院批准。对于属于检察院管辖的刑事侦查案件,检察院内部的刑事侦查机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中所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仍应报检察院内部的批捕科(处)来要求批准逮捕,由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此外,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
二、检察院自侦案件立案程序是什么
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侦査活动,对被告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检察机关立案材料的来源主要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检举,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必须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査,必要时开展立案前调査,以确定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并排除诬告、错告。经审査,确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发生,符合立案标准及其他立案条件的,应当迅速办理立案手续。由承办的检察人员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集体讨论后,由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立案。犯罪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在立案前,应向全国或相应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在立案后也应按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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