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税务目录
1、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号)
2、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增值税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13号)
4、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51号)
5、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6、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二、税的种类
印花税:
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五)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契税:
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
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
企业改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267人看过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309人看过
-
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有哪些?
329人看过
-
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有哪些?
374人看过
-
企业改制相关规定有哪些
311人看过
-
企业经营的相关规定
458人看过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 更多>
-
企业营业税相关规定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30企业营业税范畴编辑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根据使用地判断)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判断) 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收征收范围的内容。 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
-
改制企业相关规定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27国有企业改制,改制企业相关规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
-
企业改制有关契税规定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28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浙江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3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脱困三年(1998--2000年)规划》(浙政[1998]6号)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省属企业改革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浙江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省属企业改革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盘活存量、优化资本结构为重点,与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建
-
企业改制相关问题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20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