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汇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5:30:36 129 人看过

劳动部办公厅已收到《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复函》

LBF(1994)322号

河南省劳动厅:

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问题的请示《劳动争议案件》(余老子编[1994]7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I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从事有偿工作后原单位暂停或减少退休工资的事宜。随着中国改革进程的加快,1984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职工退休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精神,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放宽了离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条件。目的是支持和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机会,落实“老人有事可做”。因此,企业退休人员从事有偿工作后,原单位是否停止或减少缴纳退休费用,可以按照相应的地方规定执行。暂停和检查员工期间扣留工资和生活费。对违反纪律的员工,企业应当采取停职、停职等方式予以处理。有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在停工、停职和检查期间扣缴工资和生活费。

III.员工被解雇、免职或解雇后,企业未向其发出通知、出具证明或向失业保险部门移交档案,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违纪解雇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精神。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企业破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企业应负责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IV.企业强制要求员工支付风险基金和股票基金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国际公认的入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有企业违纪解雇职工暂行规定》。退市、辞退是企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采取的行政处理形式。员工未支付风险基金或股票基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因此不能采取解雇和解雇的方式。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工是否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工规定》执行,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精神确定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受伤员工合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工伤确认,但单位未向劳动部门报告,则仲裁委员会应受理劳动争议,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确认工伤,并依法处理。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违纪被企业辞退、撤职、辞退后复发的,按照劳函(1982)14号的规定进行医疗处理,即由原单位进行治疗。如果我在治疗期间生活有困难,我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因员工调离或辞职要求企业收取培训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办发[1993]244号)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解决

IX.劳动仲裁是否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要程序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也有明确规定。所以,,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已收到《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问题的复函》

LSH(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赔偿的请示》(浙劳动工资[2001]231号)由贵司转交。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办发[1995]233号)第3条第1款中的“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因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提请指示执行劳发[1994]481号、劳发[1995]223号、劳发[1996]18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答复,

河南省劳动厅:

你方关于执行劳发[1994]481号、劳发[1995]223号文件(豫劳动[1996]13号)有关规定的请示已收悉,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先扣发劳动者工资,然后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补偿或者按照相应规定给予补偿。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外,还应当按照《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办发[1994]481号)第三条的规定,额外支付相当于工人工资25%的经济补偿;此外,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办发〔1994〕532号)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总额1至5倍的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根据《劳动法》第223条第(3)款的规定,应根据《劳动法》第223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应向工人支付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

劳动部办公厅

19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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