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1、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
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本等;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二)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
(四)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
(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六)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
(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一、卖方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出卖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决定、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②出卖方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出卖人及其共有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③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④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⑤拟出卖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⑥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买方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①买方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
②买方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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