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补偿方案不能被起诉。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过程中,由被征收人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区县两级和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实践中,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策的重要前置程序之一。它是房屋征收决定书的附件。这也是区县政府做出补偿决策的重要依据。但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拒绝接受补偿方案的救济途径,但在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将一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附件,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不满意的,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当然,在城市房屋征收过程中,只有补偿方案,不存在违法征收类型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以单独就赔偿方案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赔偿方案的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法律。但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审[2011]20号)第十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的,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先将判决结果通知土地所有人申请行政机制。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所表达的意见而言,土地所有人对土地补偿有异议的,执行政府裁定(复议)。土地补偿能否视为补偿安置方案?最高法院的规定并没有直接解决土地所有者的疑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根据本条解释,土地所有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通常是省级人民政府)裁决。因此,对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救济是一种可行的途径。在司法实践中,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是申请裁决(复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后,对补偿安置争议作出如下规定,即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行政复议的通知》(国发〔2011〕35号)第一条,集体征地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定的,由征地经济组织负责,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先行判决(复议),是解决此类案件的法律途径。
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方案不能起诉,也没有明确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可以直接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补偿安置方案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时,似乎赋予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根据上述三条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的,事先作出判断已成为惯例。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错过法定期限,预判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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