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工伤护理费赔偿标准为: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其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为准。
北京2010年工伤护理费标准
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号)
关于北京市2010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018.5元的,调整到2018.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614.8元的,调整到1614.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211.1元的,调整到1211.1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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