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粤高法明传[[2002]15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02年9月l日起正式施行。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1991年首次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司法解释后,对适用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系统的解释,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完善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各中级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审判人员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培训工作,组织学习、切实贯彻破产法新司法解释,依法规范审理破产案件。根据我省破产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前在破产审判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严格把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关《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受理和宣告企业破产的唯一法定条件,符合这一条件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当受理。但破产申请的受理必须坚持慎重的原则。破产案件的不当受理,影响到企业和社会的各方面,社会效果很差,需要特别予以注意。切不可在同一时期、大批量地受理破产案件。严防假破产、真逃债。在受理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时,由于涉及到金融秩序的稳定和众多股东的利益,受理法院应当逐级通过本院上报最高法院审查备案。二、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同非法集资的民事纠纷不能由法院受理一样,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也不予受理。尽管《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5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可以参照破产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优先受偿,这是基于对职工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而作出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涉及非法集资的破产申请法院就可以受理。非法集资问题,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集资者责任自负。因此,对于涉及非法集资的申请破产案件,法院不予受理。三、在破产程序中两类案件的申诉上级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根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38条和第44条的规定,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破产宣告有异议的,或者债权人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或法院对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这是为了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而作出的最新规定。破产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申诉。破产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在民事诉讼法和破产法没有修改之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争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还很难采用“允许上诉”的表述,但加强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又刻不容缓,所以破产法新司法解释在第38条和第44条对破产宣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上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四、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保留清算组或部分清算组成员根据《破产法新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有可以追收的破产财产、追加分配等善后事宜需要处理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保留清算组或部分清算组成员。这一规定并不是鼓励草率结案,但可以防止破产案件的审理久拖不结。特此通知。二OO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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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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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量刑司法解释2021年最新司法解释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06三年以下,资深律师熊伟,男,45岁,广东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东莞户籍,从事法官和律师20余年,办理案件1800余宗,30余宗死刑案件已被改成死缓、无期和有期的高尖端刑辩护律师。倡导“诚信高效”,具备十余年的刑辩经历,充分利用精通刑事法律、熟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的优势,专攻重、特大刑事案件,成功办理较多不逮捕、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取保候审、无罪释放、缓刑、死刑改判等疑难、复杂刑案,最大限度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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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怎么申请的解释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27破产法第8条规定,提出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采用法院规定的统一格式。“有关证据”是指破产申请书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证明,例如,用于证明申请人身份真实性的文件(如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公民的身份证或护照等);用于证明申请事实和理由的文件(如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有效存在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合同、借据、催款通知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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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的解释中是怎么规定的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以下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你自己可以对照一下:(七)诈骗罪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3000元起点或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2)达到数额巨大40000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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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司法解释西藏在线咨询 2021-04-13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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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重庆在线咨询 2022-02-12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解释】本条是关于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的规定。本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给保险人,保险人对于投保人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害或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支付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