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9:01:36 452 人看过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7-1-15

执行日期:2007-1-1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城规委”)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城市规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规划督察员的作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和《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划督察员实施不定期派驻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甘肃省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重要城市总体规划、重要城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出督察报告。

第四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派出地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各行业发展规划的审查工作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论证工作,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调查研究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承担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报告。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规划督察员受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督察。

第八条规划督察员可采取召集听取意见会和参加有关会议的方式进行督察。

第九条规划督察员应根据省城规委或省城规委办公室委派的工作,及时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查、检查报告。每年年底前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规划督察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定期向省城规委办公室提交督察报告的权利;

(二)向有关单位收集资料、了解情况的权利;

(三)向派驻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督察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规划督察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支持省城规委工作,维护省城规委声誉。

第五章聘任与解聘

第十二条规划督察员人选由有关部门推荐,经省城规委办公室初步审查后,报省城规委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规划督察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规划督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二)熟悉城市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工程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原则上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规划师资格;

(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规划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省城规委予以批评或免除其规划督察员资格:

(一)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擅自越权的;

(四)督察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的;

(五)其他不能正确履行规划督察员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规划督察员的补助、补贴及差旅费等在省城规委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17:1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规划管理收费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建委、物委、财政局:为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作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指导作用,并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混乱状况进行整顿。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全省城市规划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凡在城市(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土地进行各项建设,均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即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二、收费办法: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三、收费标准:1.建设用地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规划用地面积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每平方米收0.40元,其他各地每平方米收0.30元。2.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设工程投资规模总概算计收,地级市所在地按投资总概算的1‰计收,其他各地按
    2023-06-10
    334人看过
  •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监督制度,形成完善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各地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情况的督察工作,经研究,决定向各县(市)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市)城市规划的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察目的与意义建立和实施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有利于强化城市规划行政监督,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依法保证规划的贯彻实施,树立依法治业的观念。二、督察对象督察对象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三、督察内容(一)违反法定程序编制、调整、审批城市规划的;(二)委托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设计城市规划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城市规划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
    2023-06-10
    52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04/06/04【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6月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房地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地产管理工作
    2023-06-08
    201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7-14【实施日期】2008-7-14【发布单位】【文号】粤建珠字[2008]62号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试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以便我厅及时进行总结完善后再报请省人民政府印发各地实行。广东省建设厅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督察员巡察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和《印发〈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05]76号)精神,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要求,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向珠江三角洲各地级以上市派出督察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察,进一步加强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督察
    2023-04-22
    292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6]97号《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第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医疗保险统
    2023-06-05
    189人看过
  • 我国将建立城市规划督察制度维护规划权威性
    继前一天宣布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后,昨天(7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解读性文件,要求各地针对性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综合性、战略性、前瞻性,并将建立健全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维护规划的权威性。昨天(7月25日)发布的解读性文件中提出,当前,我国的城市化和城市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从粮食、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的角度出发,建设标准并非越高越好,发展速度并非越快越好。所以,城市规划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局部和整体、近期与长远、发展与保护四方面的关系。同时,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改进规划编制工作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为了提高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务院办公厅表示将采取全面推进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等具体措施,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工作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
    2023-04-22
    350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四章附则各市规划局、物价局: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现将《现将河北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技术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技术服务任务。
    2023-06-10
    281人看过
  • 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1-1【实施日期】2007-11-1【发布单位】【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十月三日海南省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镇农贸市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设施,主要用于农副产品零售或者批发的集市贸易场所。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城镇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工商、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城镇农贸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有利交易、规模适当的原则,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出
    2023-04-22
    424人看过
  • 甘肃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三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四章工程质量监督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宏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工程建设各方,均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负责,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工程(如压力容器、锅炉、球罐等),还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都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二章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五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应建立质量管理网,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下列内容:(一)建立技术和质量管理体制。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对本企业的工程质量负责,总工程师或
    2023-06-10
    297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1992-4-4【实施日期】1992-4-1【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文号】批转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收费工作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计算,无设计概算的按工程投资额计算。(一)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总额(投资额)收费费率‰备注20万元及其以下3管理费不足30元,按30元计
    2023-06-10
    149人看过
  • 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00-1-20【实施日期】2000-1-20【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地做好城市规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海南经济特区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规划必须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不得随意下放和肢解规划审批权,确保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明确规划管理责任人,并逐步实行城市规划重大失误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市长、县长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规划的副市长、副县长和市、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第四条编制城市总体规
    2023-04-22
    144人看过
  • 包头市起草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前,按照包头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包头市规划局扎实进行《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包头市规划成立由局长尚云任工作组组长,请市法制办指导,采取集中起草、分头修改及边起草边讨论的工作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八易其稿,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询市人大、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相关部门意见,经反复论证、逐条修改、2月17日市政府征求意见会研究讨论后,形成《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将提请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包头市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规划法规体系,为村镇规划建设及城中村、城边村改造提供法律依据。
    2023-04-22
    92人看过
  •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发布日期】2005-9-13【实施日期】2005-11-1【发布单位】市政府【文号】《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市长:二○○五年九月十三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监督体制)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监督制度)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
    2023-04-22
    310人看过
  •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0月31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6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
    2023-06-05
    46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4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镇、乡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如何回事?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07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研究决定,整合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人口委的机构和职责,组建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并于2013年12月30日下午正式挂牌。[2] 新组建的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将全力落实机构改革相关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稳步推进;切实发挥新班子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形成推动卫生计生工作的整体合力;扎实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重点工作,不断开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新
    • 甘肃省敦煌高速规划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12
      驾车路线:全程约534.3公里起点:敦煌市内驾车方案1)从起点向正西方向出发,行驶90米,右转进入阳关中路2.沿阳关中路行驶1.5公里,直行进入G2153.沿G215行驶146.4公里,直行进入柳格高速公路4.沿柳格高速公路行驶4.4公里,直行进入柳格高速公路5.沿柳格高速公路行驶321.8公里,直行进入柳格高速公路6.沿柳格高速公路行驶30米,直行进入柳格高速公路7.沿柳格高速公路行驶51.3公
    •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当依据哪些义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4-04
      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向派驻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督察建议。督察建议应当向派出机关报告,派出机关应当核实,并可以视情形向派驻地人民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派驻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督察意见书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
    • 城市规划咨询委员会属于什么机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公众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公众代表的产生办法由成立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的人民政府确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的意见作为规划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