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院怎么管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6:21:27 254 人看过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同的保险标的对管辖法院有不同的规定:(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选择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户籍地,如果有经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3)保险标的是海上交通工具,或者海上运输的货物,发生保险合同纠纷的,由海事法院管辖。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保险代位追偿案件也由海事法院管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

保险合同的管辖主要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标的物,是指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对象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物的范畴,只有财产保险合同中才存在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仅适用于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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