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公交车发生车祸,仅仅受了点小伤,却提起了高达400余万元的索赔,这样的行为法院要支持吗?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已由二审终审,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曾某某971.05元。对于曾某其他的诉讼请求没有支持。
2011年9月16日,原告曾某某乘坐公交车准备去找工作。8时15分许,公交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一辆罐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公交车上的乘客曾某某等跌倒、撞伤。事故经龙泉驿区交警大队认定,公交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即,曾某某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过诊断,只是手腕、眉骨的小伤。自从那之后,曾某某多次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均因要求过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向龙泉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交通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400余万元。其中,要求占有公交公司51%的股份。经查,公交公司注册资金为800万元。
龙泉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但就曾某某的损失,法院仅认可了公交公司垫付的事故当天的医疗费159.4元,以及误工费971.05元。上述费用由韩某某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分别赔偿曾某某971.05元,公交公司159.4元。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则被驳回。
判决后,曾某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出上诉。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针对这起案件的判决,记者采访了龙泉驿区法院研究室的罗文碧。他表示,被侵权后采取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是件好事情,但诉求要合理、合法,要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选择诉讼解决纠纷也是值得赞赏的一个行为,但在诉讼中漫天要价就非常不妥。一个简单的跌倒导致的软组织伤,就认为胆结石、脂肪肝也是事故所引起的,这样的行为实在有点令人匪夷所思。法律具有统一的规范性,不当的请求不仅不会得到支持,还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罗文碧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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