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了解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25:14 411 人看过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交叉时怎么办?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为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而有的受害人却根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民间借贷案件虽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相关联,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为避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拖延,新司法解释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相关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如果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先刑后民,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常常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二、如何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已经越来越普遍。陈彬说,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但经过重新审视和认识,新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这也是新司法解释的一大亮点。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司法解释关于有效性的规定是有限定条件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间只能为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如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既是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三、虚假诉讼的判断标准和处理方式是怎样?

虚假诉讼往往隐藏着侵害真实权利人的非法目的,应当坚决遏制。新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加大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证据审查力度,并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为识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引。

同时,新司法解释强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制裁措施。经查明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网络借贷中网络贷款平台具有怎样的法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P2P网络平台为代表的新兴融资方式快速崛起。今年7月18日,央行会同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已将网络借贷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陈彬表示,新司法解释肯定了网络借贷的合法性,重点针对公众关注的网络贷款平台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除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为贷款提供担保以外,仅向借贷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怎样来辨别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率是否有效?

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及认定是新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问题。陈彬说,正如大家所注意到的,新司法解释对以往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以固定标准取代浮动标准,并采取两线三区进行分段规定。

也就是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六、哪些民间借贷案件适用于新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已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正在审理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应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通知,明确: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而依据新司法解释认定有效的,适用新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司法解释;2015年9月1日前已经审结的,不得适用新司法解释进行再审。

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尚在审理中以及按照旧司法解释已经审结的案件,采用从旧原则,保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对于2015年9月1日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采用从新原则,适用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2: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借贷合同相关文章
  • 民间借贷管辖的最新司法解释
    一、民间借贷管辖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
    2023-04-12
    296人看过
  • 民间借贷复利司法解释
    复利是指一笔资金除本金产生利息外,在下一个计息周期内,以前各计息周期内产生的利息也计算利息的计息方法。复利是否受法律保护,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一、民间借贷合同中利息怎么确定的,需要什么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高利贷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
    2023-04-06
    143人看过
  •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特征
    一、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特征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二
    2023-04-30
    144人看过
  • 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某些以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为表现的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处理,约定一定时间之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二、公司员工因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向用人单位借款,挂账长期不还的,不属于民间借贷。在上述情形下,公司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和作为劳动者的员工之间的钱款预支、预借,不宜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也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意。同时地,司法机构对于前述争议也不应当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审理,谓之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三、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2023-06-01
    398人看过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中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
    2023-04-12
    149人看过
  • 起草人讲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某些以金融机构账户控制权纠纷为表现的基础法律关系,实际上属于民间借贷。例如股票证券等资产账户的所有人,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全权委托他人操作、处理,约定一定时间之后按本金加增值收益交还所有人的,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二、公司员工因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向用人单位借款,挂账长期不还的,不属于民间借贷。在上述情形下,公司企业作为经营主体和作为劳动者的员工之间的钱款预支、预借,不宜认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考虑到单位具有制定相关公司财务制度的优势地位,也不宜认定单位与员工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合意。同时地,司法机构对于前述争议也不应当以“劳动合同纠纷”受理、审理,谓之司法权不做公司的经营行为的裁判。三、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管辖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
    2023-05-02
    62人看过
换一批
#贷款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借贷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借贷合同的特征: 1、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 2、属于单务合同,借贷合... 更多>

    #借贷合同
    相关咨询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如何解释民间借贷?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9-01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
    • 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问题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28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5-07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怎么解释民间借贷?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4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
    •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3
      2015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