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周美容、段楚发、杨灿牡、段晨凤、段晨辉与被告廖春徕、苏仙电力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以原告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赔偿协议,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扶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98368.2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依法保障了五原告的合法权益。
2000年,被告廖春徕在邓家塘乡邓家塘村腊叶山开办采石场,并在由被告苏仙电力公司管理使用的高压线路下面建了一个碎石机工作台,该工作台面与高压线间的距离伸手可及。2004年11月28日上午9时,段良旭在碎石机工作台面维护机械时,不幸触电死亡。事后,在当场村委干部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74800元,但协商时,被告未将补偿款分项计算并告知原告杨灿牡,原告杨灿牡也未在协议上签字。2005的9月,原告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1937.3元(含已支付的7480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段良旭受雇于被告廖春徕,在工作中因工死亡,雇主明知有危险而在高压线路下建碎石机,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苏仙电力公司在被告廖春徕的碎石机装置线路危及电力线路设施的情况下,未尽拆除等巡视、监管职责,造成碎石机建成营运四年后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被告廖春徕与原告签订协议时,被告廖春徕未将赔偿项目按标准计算并告知原告,致协商的赔偿款的数目项目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有明显差异,使原告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依照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两被告不服上诉于郴州市中级法院,经市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由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800元(含已付的74800元)。现两被告已自动履行全部赔偿义务。
来源:郴州苏仙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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