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活动使用的法则及执行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51:59 154 人看过

拍卖对象不同可分为单项资产拍卖与企业整体资产拍卖。单项资产拍卖,是将企业整体资产中的部分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公开拍卖。它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中的闲置资产。

2003年5月30日,A拍卖公司接受某市道里区法院执行局委托,对金属材料公司的11栋房产进行拍卖。2003年9月18日,A拍卖公司在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日期为同年9月24日上午10时,拍卖标的包括金属材料公司的11栋房产138万,即日起展样并接受咨询,拍卖地点另行通知,并公布了公司地址及三部联系电话。2003年9月24日10时30分许,拍卖会在马迭尔公寓三楼会议室举行,某市鑫迈隆食品有限公司以138万元取得拍卖标的,某市动力区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张炳坤认为此次拍卖违法并侵犯了他所代表的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他多次研读拍卖法,并且熟知了这部法律的第45条和第46条。

2003年11月,某市金属材料公司和某市北方金属材料销售中心通过诉讼程序将A拍卖公司和动力区公证处推上被告席,鑫迈隆公司成为第三人。原告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拍卖行为和公证结果及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拍卖协议无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诉从道里区人民法院调出,分别指定动力区和香坊区法院审理。

2004年6月16日,某市动力区法院判决:被告动力公证处对此次拍卖活动进行公证,所公证的内容程序合法真实,出具的公证书合法、有效。

5个月后,2004年11月18日,此案二审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动力区法院的判决,认定:A拍卖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8日发布公告,9月24日进行拍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5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的规定,且拍卖公告未载明拍卖地点等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4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某市动力区公证处作出证明拍卖活动及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的公证违法,应予撤销。

1.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

公告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动员他自动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即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开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或土地附近。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结束执行程序;如果仍不履行义务的,即开始强制执行。

2.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的情况记入笔录,交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占有的房屋内或者土地上存放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交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由人民法院派人将这些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如果他们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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