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诉讼质证的不足及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1:41:30 185 人看过

一、我国行政诉讼质证制度的不足

当前,我国行政诉讼质证制度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诉讼质证模式不明确

由于法律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分别采用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下,质证权完全由当事人掌握,法官处于消极地位;在职权主义模式之下,法官主持并且指挥质证的进行,具有较大裁量权,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我国受到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实践中法官具有较大裁量权,而《行政诉讼法》中又缺乏对当事人主义的体现,这就导致了当事人质证的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行使,这是不利于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促成案件真相的查明的。

(二)行政诉讼质证主体不确定

质证主体指质证行为人,即在庭审过程中有权对证据提出质疑和询问的人。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质证主体这是学界共识,但是对于法官是否属于质证主体却尚存争论,有学者基于法官的审判职权指出法官属于质证主体,有学者基于审判的公正性主张法官不是质证主体。但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质证仅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未对质证的主体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不利于质证中法官角色定位的。

(三)行政诉讼质证程序不完善

行政诉讼质证的程序的规范化是保障质证效果的基础,只有明确了质证按照什么顺序和方式进行,质证的目的才有实现的可能。但是我国仅对于各类证据质证要达到什么标准才具有证明力进行了规定,对于质证应当按照什么顺序进行着墨甚少,这显然是不利于质证的有效进行的。纵观国内外质证的程式,通常包括了单个质证、分段质证、单方质证与综合质证四种。这四种质证程式各有所长,应该根据我国的实践特色选择合适的质证程式。二、行政诉讼质证制度的完善与构建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质证制度:(一)质证的原则

为了保证我国质证制度宏观上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应当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以下几点质证的基本原则:

1.当庭质证原则

当庭质证原则要求所有定案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过程中的质疑和询问,不能用法庭之外的交换证据代替庭审中的证据对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一些律师或者代理人直接以庭前准备好的答辩书或者代理意见代替了当庭质证,甚至直接在庭前分别就证据征求下当事人的意见就算进行了质证,这无疑减弱了法官对证据的认定的亲历性,不利于法庭对证据的认定。因此有必要将当庭质证原则写入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证据部分,以保障质证在庭审中的有效运行。

2.直接质证原则

直接质证原则强调审判人员必须在庭审中亲自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质证,直接质证原则和当庭质证原则共同保障了庭审质证的亲历性。《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问。体现了直接质证原则。对于实物证据的直接质证则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对实物的检验和审查,二是直接对实物的提供者进行询问。这些方式都有利于展示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

3.公开质证

《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只是在庭前简单听取一下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意见,在庭审中就不再对证据进行质证而直接认定证据效力,或者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质证也不在庭审中公开进行,这显然是违反公开质证的原则的。因此有必要在规定不得公开的证据时将公开质证原则嵌入。

二、质证的主体

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质证仅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我国关于行政诉讼质证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质证主体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法官是否属于质证主体却没有定论。基于法官的公正形象的维护,保障证据认定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应当明确讲法官排除在质证主体之外,将《规定》第三十五条中加入质证主体的规定,修改成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质证的对象和内容

质证的对象解决的是行政诉讼质证针对哪些类型的证据进行质证的问题。笔者认为,质证的对象既包括言词证据又包括实物证据,这一点可以从《规定》中关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规则的规定中得以证明。虽然我国关于行政质证的规定中并没有关于质证对象的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取证、举证、质证、认证四者的关系,作为审判依据的证据除非双方没有争议,否则均应进行质证,不能因为证据种类或者收集主体的不同而不予质证。此外,质证的内容还包括证据资格和证据的证明力。四、质证的程序与方式

质证的程序的制度设计主要涉及质证的顺序和质证的方式这两个方面。前面已经提到了单个质证、分段质证、单方质证、综合质证这四种质证程式,应该说这四种质证程式各有优劣,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采用分段质证更加可取,因为一方面它避免了单个质证的过于繁琐、保障了庭审质证的效率,另一方面避免了职权主义模式下单方质证或者综合质证可能导致的质证流于形式,保障了实现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的双重目标。至于质证的方式,《规定》中列举了出示、播放、对质、说明等方式,对于证人的询问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交叉询问,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或者直接询问是庭审调查的一种基本方式,通过这种有针对性的反驳式的询问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实现公正审判,我国应当予以借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9日 20: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视听资料相关文章
  • 我国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完善
    一、当下行政裁决司法审查困境1.行政裁决合理性审查标准缺乏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时才启用合理性审理。合理性审理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慎少采用。法规而享有的在处理具体事务中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中所说的行政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使用的自由裁量权。当下享有行政裁决权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准司法权比一般的行政机关拥有的准司法权范围更大,自由裁量权可行使的地方更多,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影响范围也更广。如果在具体的行政裁决司法审查中,人民法院只单单审查行政裁决的合法性,不将行政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查审查范围之内,这会导致其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并不能最终解决民事纠纷,纠纷的解决还是得通过新一轮的行政裁决进行,不利于改变行政主体逃避履行行政裁决职责的现状。2.
    2023-06-06
    300人看过
  • 浅议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
    行政诉权是请求法院做出公正裁判的权利,其内容包括起诉权、获得行政裁判权和得到公正裁判权。它是对公民独立人格的肯定、是对公民与政府新型平等关系的确认、是对公民“行政权益”的保障。行政诉权应当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人类自然权利的延伸,和其它诉权一样是一种反抗压迫和专制强权的权利,它已经成为现代国家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为宪法所保障。然而在我国,行政诉权的实现却存在着很多困难,使行政诉权的功能无法达到。一、我国行政诉权实现中存在的问题行政诉权的行使重于行政诉权的设定,行政诉权的实现重于行政诉权的宣告。然而在我国现阶段,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实现可谓困难重重,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行政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行政诉权的实现与其有直接关系。在现实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行政诉权实现的阻碍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于某些行政案件,法院不敢审理。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
    2023-05-22
    294人看过
  • 浅谈我国级别管辖的完善
    管辖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原因和依据。我国民诉法第一编第二章专门对管辖问题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对协议管辖也作出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变化,经济的发展,我国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有些规定已不合时宜,需要加以明确和改进。我国民诉法第18条至21条规定了级别管辖的标准,从规定看,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分工主要在于案件的难易程度、专业化程度和在一定范围的影响力,并没有谈到诉讼标的的大小。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法发[1999]11号)中又明确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标的范围,对每年的受理案件数也作出了明确限制。从该规定不难看出最高院希望高级法院少受理一审案件,放宽中级法院的收案标准,下放管辖权限的思想。在此之前各省、市为了规范级别管辖,纷
    2023-06-11
    415人看过
  • 我国林业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1.现行林业行政许可制度的缺陷(1)许可证的实施范围还不能满足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要;(2)多数许可证的发放程序还很不规范,对许可证颁发程序监管不力;(3)对依据许可证采取的行为还未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等。2.林业行政许可设定的完善(1)化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与管理,完善现有审批事项的设定立法对可能严重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开发利用行为,应该制定专门的、具体的法规或规章进行规定。(2)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扩大对可能造成森林资源破坏行为的审批监管森林资源保护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3.遵循行政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许可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1)。要坚持公平与效率并重的原则,通过立法划分各级行政部门对具体开发利用行为(或资格)的审批权限。(2)确定高效的审批程序。科学高效的行政程序是行政法治的要求。因此,首先,要确定林业行政许可审批的公示制度。
    2023-06-06
    144人看过
  •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及时公正地审理劳动赔偿纠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一)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建立专门劳动法庭,实现劳动审判的专业化。在现有法院内设立劳动法庭,其审判组织不同于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的专门审判组织,而是由职业法官和工会、用人单位团体委派的代表组成【2】。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设有专门处理劳资争议、社会保障争议的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虽然各国劳动法院构成极不相同,但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劳动法庭或法院不应该由单纯的专业审判人员组成,而应该遵循为国际劳工组织所认可的三方原则,即劳动法庭由专业法官(代表国家)和来自工会(代表工人)、雇主组织(代表雇主)的人民陪审员或称为荣誉法官组成。对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劳动法律知识水平。(二)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应适当地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时应在法律上界定个人
    2023-06-21
    321人看过
  • 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之建议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致使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或者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社会公益协助公务而使自身权益受到特别损失的,依公平和保护人权原则,对遭此损害的相对人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救济行为。与国家赔偿相对应,它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补偿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国家赔偿则是以违法为前提。(2)适用的原则不同,行政补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国家赔偿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3)弥补的方式不同,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金钱赔偿为主,辅之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行政补偿则较灵活多样,只要双方同意,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各种方式都可以。(4)行政补偿必须以相对人有特别的损失为要件,只有合法的行为
    2023-04-24
    172人看过
  • 我国票据签章规则之不足及完善
    由于我国在立法上一直持保守态度加上传统和社会的原因,所以整个票据法的基调定位于以保证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为根本原则,而忽视了票据重要的经济效用和信用职能,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票据的流通,也造成了我国票据市场与国外票据市场的巨大差距。而票据签章规则作为票据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该体系的不科学性直接影响了票据的应用、流通和发展。首先,关于自然人是否在票据上绝对签本名的问题。各国和地区对于行为人能否在票据上签发本名之外的名字并未做禁止性规定;而我国《票据法》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行为人仅能在票据上签本名。我们认为,票据签章之作用在于确认票据行为当事人,使其依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而并不关心当事人的本名为哪一个。所以只要通过签章能辨别确定票据债务人,所签名字究竟是否为行为人的本名也就无足轻重了。票据立法强调签本名对于规范票据形式、一定范围上保证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但是,一方面因当事人本名可以改变,并
    2023-06-06
    197人看过
  • 新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1、侦查监督力度依旧不够,应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的力度。首先,除逮捕后继续羁押的监督外,如拘留、搜查、扣押、查封等,侦查机关仍然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或批准。其次,许多新增加的规定仍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针对以上问题,首先,应当扩大检察机关对强制措施和强制侦查手段进行审查和批准的范围,其次,应当将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如侦查监督的程序,对监督的途径、方式、制裁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保障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2、侦查监督效力仍然不足,应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权的刚性。新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检察监督的效力,依旧沿袭了建议、通知的方式,缺乏刚性的强制权和制裁机制,为强化检察监督权的刚性,应当建立必要的制裁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者一定的惩戒权。3、事后监督较多,应增加事前和事中监督,将监督纳入侦察个个环节。刑事诉讼法应当增加公安机
    2023-03-11
    395人看过
  • 行政赔偿诉讼的完善
    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活动。行政赔偿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4-155页。[4]参见贝尔蒙:《美国国家赔偿制度》载于《行政立法研究参考资料》,第4辑,1989年5月;皮纯协、冯军主编《国家赔偿法释论》,第169页,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5]例如林准、马原主编:《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66页;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3页。[6]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页;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752页。[7]江必新著《国家赔偿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9页。[8]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0条的规定。[9]江必新著:《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之发展》,金城出版社2001年
    2023-06-06
    269人看过
  •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完善
    一、改变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立方式我国《国家赔偿法》之所以采取概括与列举并用的方式,主要是由于当时国家赔偿制度处于初创阶段,明确列举赔偿事项,便于实际操作,而且有利于减少财政负担。但是行政赔偿的内容主要是违法行政,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不可能对其进行逐一的列举,而且这种方式也不利于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情况相适应。因此,这种立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狭窄。因此可以改用概括式为原则、兼有列举式的模式。以概括式为原则,能把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害,都纳入到行政赔偿的范围之内,同时也使国家赔偿制度保持了相当的弹性,更好地规范范围不断扩大的行政赔偿活动。二、扩大行政赔偿侵权行为的范围1、将一些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造成侵害才能要求行政赔偿。但事实上,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的
    2023-04-24
    303人看过
  •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之完善
    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及其他的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是司法赔偿还是行政赔偿,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必经的基础性程序。较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由于法律规定的十分含糊、粗糙以及缺乏诉讼程序的支持,从而成为制约《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实现的瓶颈。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现行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立法完善方面作一些探讨。一、确认的内涵及意义(一)确认的内涵确认,从字面意义上讲是明确承认(事实、原则)的意思,是主体对某些事实、某些原则的一种主观心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
    2023-04-24
    461人看过
  • 浅论我国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成因及弊端
    行政诉讼类型是指对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同诉讼构成要件,适用相同审理规则和方式,以及法院的裁决权限基本相同的诉讼所进行的分类。行政诉讼类型化是20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行政诉讼类型化不仅有利于行政诉讼结构和程序的完善,有利于行政诉权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推进国家的行政法治建设。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了行政诉讼一审的四种判决及适用条件,第66条规定可非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加了驳回诉讼请求和确认判决两种判决形式。但从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诉讼缺乏类型化,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行政诉讼的理解狭隘。从本质上说,行政诉讼类型的发展就是行政诉权内涵的扩展。但在我国,由于对行政诉权缺乏相应的研究,仅把行政诉权局限于相对人的起诉权,因而限制了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我国普遍认为行政诉权只是为行政相对人所享有,即认为行政诉权的唯
    2023-06-06
    306人看过
  • 略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及其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这是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证据交换制度在改变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进一步确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实现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促进行政诉讼从现行的超职权主义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有的规定在交换的范围、交换的原则、交换的程序、交换的方式、交换的时间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2023-06-06
    376人看过
  • 民事诉讼质证制度的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民事审判中的质证制度,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对质证的有关问题进行具体规定。现行立法中不仅规定过于简单,而且条文之间不协调,相互矛盾。如《民诉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而《民诉法》第125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如果法庭不许可,则质证亦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根本不让当事人发问,而且根本不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以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代替了法庭质证。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我认为质证程序应安排在法庭调查阶段进行,质证应作为法庭调查的主要手段。质证可以根据当事人逐项诉讼请示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逐一对各部分的事实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人民法院在质证中,是质证的组织指挥者、是质证结果的裁判者,因而对双方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不能偏袒一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对另一方当事
    2023-06-06
    76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视听资料证据包括: 1、视觉材料又称无声视频材料:包括图片、摄影胶片、幻灯片、投影仪、无声录像带、无声电影、无声机器阅读等; 2、听觉材料又称录音材料:包括录音、录音带等; 3、声像资料,又叫做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电影、视听光... 更多>

    #视听资料
    相关咨询
    • 如何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2
      当前政府在法律制度方面的纰漏:法律监督不完备:涉及到权力的法律监督不是完全畅通,尤其在问责方面,应该建立“假问责”的追究体系。行政法律有欠缺:应该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审理机制,不能停留在“百姓打不过政府”的水平上,应该考虑行政案件听证制。应该在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举报制度:应该建立和强化“越级管辖”机制,设立“首问制”,建立相对应的权力监督,谁接到举报谁负责。
    • 行政诉讼时效规定完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7-06
      一般的,行政诉讼时效是6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
    • 我国现代婚姻要件及其完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24
      结婚的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1、实质要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形式要件: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有何区别?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01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
    • 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6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