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之前,中国的再保险一般要通过上海的保险市场办理,其中相当部分的分保费都流入外国保险公司。抗日战争爆发之后,重庆便成为西南地区的再保险中心。特别是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香港和上海等地相继被日本占领,割断了与外国保险公司联系的再保险渠道。只有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中国、太平洋、宝丰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与外国有再保险合同联系。虽然除了自身保险溢额外,也能接受部分同业再保险,但不能完全解决同业溢额再保险问题。因此,各种形式的再保险组织形式便脱颖而出。
1942年,中国保险公司联合太平、宝丰、兴华三家保险公司成立了四联分保办事处,但由于内部缺乏真诚合作,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抗战胜利之后,自行宣告解散。为了反对当时官办保险公司垄断整个再保险市场,1944年中兴、永大、亚兴、永兴、民安等民办保险公司,联合组成了华联产物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业务,但因参加的保险公司大多为中小公司,业务来源有限,未能到达预期目的,该公司在抗战胜利之后迁往上海并改组为中国再保险公司。
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英美在上海的保险公司被日本所接管,日本试图控制上海的保险市场,成立由数十家日本保险公司联合投资的东亚保险公司。中国民族保险公司出于民族义愤,拒绝与日本保险公司建立再保险关系,惟一的解决办法是中国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经过保险业同仁的共同努力,民族再保险集团相继成立,如1942年的太平分保集团、大上海分保集团、久联分保集团,此后又相继成立了五联、十五联、华商联合分保集团。
民族再保险集团的成立,加强了保险业的团结,有效地抵制了日本企图控制中国再保险市场的目的,不仅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风险分散问题,而且为民族保险业自主发展奠定了基础。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再保险机构在抗战期间所建立的再保险集团的基础上,有了相当的调整和发展。在当时的中国再保险市场上,有三种势力控制再保险业务:一是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如中央信托局产物保险处,最具代表性,且拥有大量再保险业务。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央信托局不仅办理强制再保险业务,而且还被赋予集中办理再保险业务的特权。1946年在华联产物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由中央信托局控股设立了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均为分入合同再保险和临时再保险。二是民营的再保险集团,这类再保险集团有太平、久联、华商联合、大沪和中国等五家。这些再保险集团的建立,有效地解决了民族保险业部分风险的分散问题,增强了各个公司直接承保能力。三是外国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业长期依赖外国保险公司安排其再保险业务,抗战之后民族保险公司订立的自留限额仍然很低,各再保险集团的部分公司业务还各自分往国外,列入再保险集团的再保险业务非常有限。
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国内业务不办理再保险,国际再保险业务实行国家垄断的再保险政策。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再保险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在十年动乱期间,由于我国国内的保险业中断,因此,再保险业也遭受同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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