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申请回避可以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7 11:53:29 308 人看过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申请回避可以吗?

如果是有可能影响到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是可以的。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应当退出某一案件诉讼程序的程序法制度。回避制度的设立,旨在从一个层面确保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其核心为保持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中立性。

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该6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和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延长、中断的规定。

未上诉的,在原审法院。上诉,维持的,在一审法院;改判的或调解的,在二审法院。

提起事由法定性。

二、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此为实体条件。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此为程序条件。无论是实体条件还是程序条件,均应由第三人负有举证责任。第三人起诉时应当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若在原审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已经获知程序进程或者已经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参加原审程序的第三人,则不能于裁判生效后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责任自负。

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组织。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适用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所以是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如果当事人觉得是有必要申请回避的,那么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回避,但是这个回避他必须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和这个案件接触,会影响到这个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才可以申请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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