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理,新法只能对其施行以后的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溯及到其施行以前的行为,在新公司法施行前所发生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违法决议,股东们应当自违法决议作出之日起2年内向法院起诉。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可预期利益。
公司改制之国有银行的发展现状及问题
文章分析了公司改制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透视:本文对10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历程与背景进行了回顾,介绍了此轮改革的目标与步骤,分析了影响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探讨了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中的一些其他重要问题,并指出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银行改制是一项非常关键而又艰难的全新改革实践
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在经济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中国银行业也渐渐发生了变化,逐步建立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分工合作、公平竞争的银行体系。2003年末,中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7.6万亿元,占全国全部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90%以上。在中国银行业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业的市场份额有所下降,但仍然是中国银行业的主体。目前,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5万亿元,吸收各类存款占全部银行业存款额的
57%,发放各类贷款占全部银行业贷款额的55%,并承担着全社会80%左右的支付结算量。
作为中国银行业的主体,四家国有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支持经济体制改革、维护社会稳定、配置金融资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支持了大量开发性、基础性项目,这些项目投资规模大、资金周转期长、直接经济效益不十分突出,属于私人资本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医疗卫生防疫体系建设等准公益性项目;二是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实施,如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及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三是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转型、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发展,承担了经济转型过程中所产生的部分社会成本,确保国民经济在改革中协调发展,如为大批国有企业的兼并破产、机制创新创造了条件;四是促进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努力保障公民享受就业和教育的权利,支持了国家再就业政策和教育、培训等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战略实施,如承担了助学贷款、就业扶持贷款等项目。
在扮演这些重要角色的同时,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断采取措施加强管理,推进各项改革。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目前各商业银行均建立了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制度、审慎的会计制度。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持续下降。自2000年第四季度以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连续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比例“双下降”,3年累计不良贷款余额净下降3402亿元,不良贷款比率由2000年底的33%下降到2003年底的
20%,3年下降13个百分点。
然而,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还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脱胎于传统体制下政府主导型的银行体制,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使银行经营管理效率不高,难以适应加入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形势的要求。虽然近年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善贷款质量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各行平均不良贷款比率仍处于较高水平。按照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口径测算,2003年底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约为20%。较高的不良贷款给银行带来了沉重的包袱,大大影响了其市场竞争力。同时,与资产质量低下相对应,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也处于较低水平,表明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另外,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整体盈利水平不高,有的甚至亏损。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方面也存在明显差距,业务大多局限于传统的存、贷款领域,这也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上述问题,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在国有企业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同时,中国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2003年底,中国政府决定先行对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其改造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具有国际水准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是一项非常关键而又艰难的全新改革实践,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的坚强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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